广西南宁讯 (主笔 杨剑峰)小区的公共收益,是全体业主的共同财产。
为了保护好业主的“钱袋子”,避免被侵占、盗用、冒领,广西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在起草《办法》前,广西住建厅征求了自治区公安厅、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的意见建议,形成了意见稿。
6月10日至7月11日,广西住建厅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
7月12日,征集意见已经结束。
这是广西第一次针对小区公共收益事项,出台的管理制度和条例。将出台的《办法》,有什么亮点?
《办法》第6条明确规定,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侵占公共收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项措施,对不法分子起到重要的震慑作用。以前,小区公共收益帐目往往由社区、住建部门进行裁定。这导致一些物业公司有恃无恐,以“工作失误”、“疏忽大意”进行搪塞,逃避惩罚。如今明确由公安机关介入,轻则行政拘留,重则立案查处,会把很多伸手的人吓走。
《办法》第17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上一年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全体业主公示审计报告,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列支。
这条规定,对保护好业主的“钱袋子”是一项大突破。此前,并没有明确物业一定要将公共收益交审计机构审计。公共收益涉很多专业性、知识性,很多业主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容易被物业公司糊弄。有了审计机构帮业主把头,业主就省心、安心多了。
可能有业主担心审计机构会被物业收买,沆瀣一气。要知道,审计签名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而且会事后追责,除非审计机构吃了豹子胆。
《办法》第19条规定,签订公共收益经营管理合同或者协议之日起7日内,要在小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也就是说,哪家公司想和小区做生意,只要是属于公共收益的,无论是物业,还是业委会,都要把合同的内容公布出来,满足业主的知情权,而不是暗箱操作、只手遮天。
以前,有的物业说是出租场地得了1万元,实际却入账8000元;或者,有的物业用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与经营方签署合同,从而导致业主的权益受到损害。
《办法》第24条规定,2021年1月1日后产生的公共收益,实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这说明,公共收益的追溯期前置4年,实行倒查制度。不法分子不要以为,以前的帐目可以混乱过关,抹掉就可以从头开始。
小区公共收益主要有哪些?
一是利用小区大门、电梯、屋面、道闸等获得的收入;二是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所获得的收益;三是利用公共场地摆摊、引进自助售卖机等收取的管理费;四是属业主共有的会所、游泳池、架空层等场地的租赁收入;五是通信运营商设立的通信基站所缴纳的管理费;六是公共收益账户的利息收入;七是相关单位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旧设备残值等等。
审核:罗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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