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金融活动,是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违反法律法规,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提供金融服务或进行金融交易的行为。通常逃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损害参与者合法权益,甚至引发金融风险和社会不稳定。公众务必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远离可疑“金融机会”。

基本案情

2016年,被告人蔡某某因在迪拜从事服装销售有外币货款,结合知晓国内出口企业有外币需求,便与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商定共同从事外汇买卖。被告人蔡某某先安排杨某某、周某某在香港注册公司用于接收美元及转账,后以其在迪拜销售的货款作为启动资金,并联系、寻找国内需要美元的企业。

被告人周某某在迪拜联系、收取美元,负责将美元转账至在香港注册的公司账户,并提供自己及亲友的银行卡接收国内企业结汇后的人民币回款。被告人杨某某负责将美元从香港公司账户转账至国内企业。

自2017年2月至2020年9日,被告人蔡某某联系吴某某(已被判处刑罚),为吴某某控制的公司(已被判处刑罚)等提供美元进账。上述香港公司汇入吴某某控制公司账户402笔,合计122028961.88美元。后被吴某某控制的公司用于伪造出口货款资金流,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等向吴某某的控制公司出售美元外汇,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5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周某某分别退出人民币570万元、280万元,被公安机关扣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等违反国家规定,倒买倒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全案情节,被告人蔡某某等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不同刑罚。

典型意义

非法买卖外汇是骗取出口退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等犯罪行为的关键环节,是滋生黑灰产业的土壤。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外汇,有利于切断犯罪资金链,遏制地下经济,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本案中,被告人通过非法渠道进行本外币兑换,严重扰乱境内金融管理秩序,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或境内企业应选择正规、合法的交易平台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交易外汇,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包括交易限额、交易方式等,确保资金安全和交易的合法性。

来源: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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