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更加务实有效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其中提出,扩大生育医疗保障覆盖面。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医疗费用保障范围。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比照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提高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将生育保险门诊产前检查待遇标准上限统一上调至1000元。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费用由定额保障调整为按基本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支付,将符合条件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全面推行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参保女职工本人,实行生育津贴“即申即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生育二孩及以上产妇住院分娩经医保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予补助。(湖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湖北:提高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将生育保险门诊产前检查待遇标准上限统一上调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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