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的公告,邹涛因在保利(横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期间,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为多名非合格投资者代持保利资本私募基金产品的份额,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该决定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作出,邹涛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该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