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后,河内市共有126个乡级行政单位,包括51个坊和75个乡。

河内市调整后新设126个乡、区名单

国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2025年河内市乡级行政单位安排的第1656/NQ-UBTVQH15号决议。

根据政府2025年5月9日第369/DA-CP号关于2025年河内市乡级行政单位设置的项目,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设置河内市乡级行政单位如下:

1. 将北坊、杭博坊、杭邦坊、杭道坊、杭盖坊、杭马坊、李太祖坊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规模以及东坊、南坊、奠边坊、同春坊、杭邦坊、杭忠坊、长进坊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规模划归为还剑坊。

2.将杭排、潘柱桢、陈兴道三个区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南门、阮攸、范廷湖三个区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以及杭峰、杭忠、长进三个区剩余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进行整理后,划归为一个新区,命名为南门区。

3.将关青坊、竹白坊全部自然面积及人口,南门坊、奠边坊、土井坊、金马坊、玉河坊部分自然面积及人口,水奎坊部分自然面积,东门坊、同春坊剩余部分,依本条第1款规定整理后,划为巴亭坊。

4.将永福坊、寮街坊全部自然面积及人口,功维坊、金马坊、玉庆坊、义道坊部分自然面积及人口,土坎坊及玉河坊剩余部分,依本条第3款规定整理后,划为一个新的坊,名为玉河坊。

5.将江武坊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吉灵坊、朗哈坊、玉庆坊、清功坊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按本条第4款规定整理后的功维坊剩余部分,按本条第3款、第4款规定整理后的金马坊剩余部分,划定为江武坊。

6.将同仁坊、顺化坊全部自然面积及人口,白藤坊、黎大行坊、阮攸坊、清仁坊部分自然面积及人口,以及范定湖坊剩余部分,按本条第2款规定整理后,划为二征夫人坊。

7. 将 Mai Dong、Thanh Luong、Vinh Hung 和 Vinh Tuy 区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规模划归为一个新的区,称为 Vinh Tuy 区。

8.将白梅坊、白科坊、琼梅坊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明开坊(二征夫人郡)、同心坊、黎大行坊、芳梅坊、长定坊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以及清仁坊剩余部分按本条第6款规定整理后,划为一个新的坊,命名为白梅坊。

9. 将盛光坊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规模以及光忠坊(同大县)、朗哈、南同、乌丘度、忠烈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规模划归为一个新坊,命名为同大坊。

10.将金莲坊、姜上坊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南同坊、芳莲-忠慈坊、忠烈坊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按本条第8款规定整理后的芳梅坊剩余部分,以及按本条第9款规定整理后的光忠坊(同多县)剩余部分,划归为金莲坊一坊。

11.将康天、寿官、文章三个坊的全部土地面积和人口,奠边、恒博、文庙—国子监坊的部分土地面积和人口,按本条第1、2、3款规定整理后的南门坊剩余部分,按本条第6、8款规定整理后的黎大行坊剩余部分,按本条第9、10款规定整理后的南同坊剩余部分,按本条第2、6款规定整理后的阮攸坊剩余部分,按本条第10款规定整理后的方莲—忠恕坊剩余部分,划定为文庙—国子监坊。

12.将 Lang Thuong 坊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根据本条第 5 款和第 9 款规定安排后的 Lang Ha 坊的剩余部分以及根据本条第 4 款和第 5 款规定安排后的 Ngoc Khanh 坊的剩余部分划归为一个新的坊,称为 Lang 坊。

13.将按本条第5款规定安排后的吉灵区剩余部分、按本条第1、3、11款规定安排后的奠边区剩余部分、按本条第5款规定安排后的清公区剩余部分、按本条第9款规定安排后的乌丘区剩余部分、按本条第9、10款规定安排后的忠烈区剩余部分、按本条第11款规定安排后的汉博区剩余部分和文庙-国子监区剩余部分,安排为乌丘区。

14.将章阳、福新、福舍等区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一新、富上、广安、清良、慈莲、安富等区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菩提、玉水等区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白藤等区剩余部分,按本条第6款规定整理后,划为红河等区。

15.将灵南坊、清治坊、陈富坊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安素坊的部分自然面积以及清良坊剩余的部分,按本条第7款、第14款规定整理后,划为一个新的坊,名为灵南坊。

16.将Giap Bat、Hoang Liet、Hoang Van Thu、Linh Nam、Tan Mai、Thinh Liet、Tuong Mai、Tran Phu、Vinh Hung和Yen So等行政区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规模安排为一个新行政区,称为Hoang Mai行政区。

17.将永兴坊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灵南坊按本条第15款、第16款规定整理后的剩余部分、清池坊按本条第15款规定整理后的剩余部分、永绥坊按本条第7款规定整理后的剩余部分,整理成一个新的坊,命名为永兴坊。

18.将甲巴坊、芳烈坊、按本条第7款规定整理后的梅同坊剩余部分、明开坊(二征夫人郡)、同心坊、长定坊剩余部分、按本条第8款规定整理后的黄文秋坊、新梅坊、祥梅坊剩余部分以及按本条第7、16、17款规定整理后的永兴坊剩余部分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规模,划定为一个新的坊,命名为祥梅坊。

19.将丁公坊、黄烈坊、盛烈坊、新朝乡、清烈乡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大金坊的部分自然面积和全部人口,以及甲拔坊剩余部分按本条第16款、第18款规定整理后,划归为一新坊,名为丁公坊。

20.将黄列坊、万田镇、三协乡(Tanh Tri 县)、Thanh Liet 乡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以及大金坊的部分自然面积划归为黄列坊。

21.将盛烈坊、安肃坊、慈协乡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黄烈坊按本条第16、19、20款规定整理后的剩余部分,以及陈富坊按本条第15、16款规定整理后的剩余部分,划归为一新坊,命名为安肃坊。

22. 将仁正省、清春北区、清春中区、上定区、中和区和中文区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规模划分为新区,称为清春区。

23.将河定坊、姜定坊、姜忠坊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大金坊和新朝乡的部分自然面积,青春忠坊和常定坊的剩余部分,按本条第22款规定进行整理后,划为一个新的坊,称为姜定坊。

24.将姜梅坊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按本条第16、19、21款规定整理后的盛列坊剩余部分,按本条第18款规定整理后的芳列坊剩余部分,按本条第19款规定整理后的廷功坊剩余部分,按本条第23款规定整理后的姜丁坊和姜忠坊剩余部分,整理成一个新的坊,命名为芳列坊。

25. 将 Dich Vong、Dich Vong Hau、Quan Hoa、My Dinh 1、My Dinh 2 和 Yen Hoa 区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规模划归为一个新区,称为 Cau Giay 区。

26. 将义新坊全部自然面积及人口,古一坊、梅田坊、义道坊、春罗坊、春涛坊的部分自然面积及人口,以及狄翁坊、狄翁后坊、关化坊的剩余部分,按本条第25款规定进行整理后,划归为义道坊一社。

27.将美治坊、仁政坊、忠化坊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以及按本条第25款规定进行整理后的安化坊剩余部分划归为一个新坊,命名为安化坊。

28.将Buoi坊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Phu Thuong坊和Xuan La坊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Nhat Tan、Quang An、Tu Lien、Yen Phu坊的剩余部分按本条第14款规定安排后,Nghia Do坊的剩余部分按本条第4款、第26款规定安排后,Thuy Khue坊的剩余部分按本条第3款规定安排后,划归一个新的坊,命名为Tay Ho坊。

29.将同岳坊、春萝坊、春定坊、春涛坊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规模,以及按本条第14款、第28款规定进行整理后的富上坊剩余部分,划为一个新的坊,命名为富上坊。

30.将明开坊(北慈廉县)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西都坊的部分自然面积和全部人口以及怀德县金钟乡的部分自然面积划归为一个新坊,命名为西都坊。

31. 将富田坊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规模以及古业1坊、梅田坊和福田坊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规模划归为一个新的坊,命名为富田坊。

第三十二条将春定坊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按本条第26款和第31款规定整理后的古意一坊的剩余部分、按本条第26款、第28款和第29款规定整理后的春罗坊的剩余部分以及按本条第26款和第29款规定整理后的春涛坊的剩余部分,整理成一个新的坊,命名为春定坊。

33.将德胜坊全部自然面积及人口、古润2坊及水芳坊部分自然面积及人口、明开坊(北慈廉县)部分自然面积、按本条第29款规定整理后的同岳坊剩余部分、按本条第29款、第32款规定整理后的春定坊剩余部分划归为一坊,命名为同岳坊。

34.将莲麦坊、上吉坊全部自然区域、人口、明开坊(北慈廉县)及西佗坊部分自然区域、古润二坊及水芳坊剩余部分,依本条第33款规定整理后,划为一个新的坊,名为上吉坊。

第三十五条将丘田坊全部自然面积及人口、美池坊和富都坊的部分自然面积及人口、按本条第26款和第31款规定整理后的梅田坊剩余部分、按本条第25款规定整理后的美亭一坊和美亭二坊剩余部分,整理成一个新的坊,命名为慈廉坊。

第36条将芳景坊、春芳坊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大牟坊和西牟坊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万景乡的部分自然面积,北慈廉县明开坊剩余部分按本条第30、33、34款规定整理后的部分,以及福田坊剩余部分按本条第31款规定整理后的部分,划归为春芳坊一坊。

37. 将大莫坊、阳内坊、安庆乡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以及按本条第36款规定进行整理后的西莫坊剩余部分,划归为一个新坊,命名为西莫坊。

38.将 Duong Noi、Dai Mo、Mo Lao 区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按本条第 27 款、第 35 款规定安排后的 Me Tri 区剩余部分,按本条第 22 款、第 27 款规定安排后的 Nhan Chinh 区和 Trung Hoa 区剩余部分,按本条第 35 款规定安排后的 Phu Do 区剩余部分,按本条第 22 款规定安排后的 Trung Van 区剩余部分,划定为一个新的区,命名为 Dai Mo 区。

39. 将 Cu Khoi、Phuc Dong、Thach Ban 坊、Bat Trang 乡的部分自然区域和人口,Long Bien 坊的部分自然区域和全部人口,Bo De 坊和 Gia Thuy 坊的部分自然区域划归为一个新的坊,命名为 Long Bien 坊。

40.将玉林坊全部自然面积及人口,德江坊、嘉水坊、上清坊的部分自然面积及人口,福同坊的部分自然面积,玉水坊按本条第14款规定整理后的剩余部分,卜德坊按本条第14款、第39款规定整理后的剩余部分,龙边坊按本条第39款规定整理后的剩余部分,整理成一个新的坊,命名为卜德坊。

41.将江边、福东、越兴各坊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福利坊的部分自然面积,嘉水坊按本条第39款、第40款规定整理后的剩余部分,德江坊和上清坊按本条第40款规定整理后的剩余部分,划归为越兴坊。

42.将古碑乡石板坊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江边坊、越兴坊、福利坊剩余的部分,按本条第41款规定整理后,将福东坊剩余的部分,按本条第39、40、41款规定整理后,划定为一个新的坊,命名为福利坊。

43. 将福罗坊、万福坊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光忠坊(河东县)、大莫、河桥、罗溪、万官、新朝等乡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莫劳坊剩余部分按本条第38款规定进行整理后,划归为一个新坊,命名为河东坊。

44. 将 Duong Noi、Phu La、Yen Nghia 坊和 La Phu 乡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按照本条第 36、37、38、43 款规定安排后的 Dai Mo 坊剩余部分,以及按照本条第 43 款规定安排后的 La Khe 坊剩余部分,划归为一个新的坊,命名为 Duong Noi 坊。

45.将同梅坊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以及按本条第44款规定进行整理后的安义坊剩余部分划归为新的坊,命名为安义坊。

46. 将 Phu Lam 坊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规模,Kien Hung 坊、Phu Luong 坊、Cu Khe 乡和 Huu Hoa 乡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规模划分为一个新的坊,命名为 Phu Luong 坊。

47. 将建兴坊、富良坊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光忠坊(河东县)和河桥坊剩余的部分按本条第43款规定进行整理后,将富罗坊剩余的部分按本条第44款规定进行整理后,划归为一个新的坊,命名为建兴坊。

48.将大清威乡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按本条第19、20、23款规定整理后大金坊的剩余部分、按本条第22款规定整理后春北乡的剩余部分、按本条第23款规定整理后河定乡的剩余部分、按本条第43款规定整理后万官乡的剩余部分、按本条第19、20款规定整理后青烈乡的剩余部分以及按本条第19、23、43款规定整理后新朝乡的剩余部分,划为一个新的坊,命名为青烈坊。

49.将边江坊、诸山市、大安、玉化、丰州、前芳、水香等乡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以及同梅坊剩余部分按本条第45款规定进行整理后,划为一个新的坊,命名为章美坊。

50. 将吴权坊、富盛坊、元山坊、阳林乡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以及忠兴坊、山禄坊和清美乡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划归为一个新的坊,命名为山西坊。

51.将春庆坊、中山镇坊、春山乡、中兴坊、山禄坊、青美乡其余部分,按本条第50款规定整理后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划归为一个新坊,命名为同天坊。

52.将万田市、五协乡、永琼乡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安美乡的部分自然面积和全部人口,缘河乡的部分自然面积,慈协乡按本条第21款规定整理后的剩余部分,安肃乡按本条第15、16、21款规定整理后的剩余部分,划归为一个新的乡,命名为清治乡。

53.将按本条第20款规定整理后的三协乡(青治县)剩余部分、按本条第46款规定整理后的友化乡剩余部分、按本条第46款、47款规定整理后的建兴坊剩余部分、按本条第20款、52款规定整理后的万田镇剩余部分、按本条第48款规定整理后的大清威乡剩余部分以及按本条第52款规定整理后的永琼乡剩余部分,整理成一个新的乡,命名为大清乡。

54.将万福乡全部自然区域和人口、连宁乡和宁朔乡部分自然区域和人口、同美乡部分自然区域和全部人口、缘泰乡部分自然区域和五协乡、安美乡和缘河乡剩余部分,按照本条第52款规定进行整理后,划归为一个新乡,命名为南富乡。

河内市51个行政区列表。图片来源:越通社

55. 将玉海乡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轮泰乡、大安乡、庆河乡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以及连宁乡剩余部分按本条第54款规定整理后,划归为一个新的乡,命名为玉海乡。

56. 将 Tan Minh(Thuong Tin 区)、Dung Tien、Quat Dong、Nghiem Xuyen 和 Nguyen Trai 公社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规模安排为一个新公社,称为 Thuong Phuc 公社。

57. 将上信镇、上信县前风乡、贤江乡、和平乡、义溪乡、万平乡、万富乡、大安乡其余部分及庆河乡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按照本条第55款规定进行整理后,划归为一个新的乡,命名为上信乡。

58. 将章阳、黎利、升利、慈仁四个乡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以及吐孝和万一乡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合并为一个新的乡,命名为章阳乡。

59. 将河会乡、红文乡、莲芳乡、万道乡、依本条第54、55款规定整理后的余下的端泰乡、依本条第54款规定整理后的宁朔乡和同美乡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整理成一个新的乡,命名为红文乡。

60. 将富明市、富川市、凤泰市、明强市、南风市、南仙市、广河市、万慈市各乡、苏孝市和万一市剩余部分,按照本条第58款规定整理后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划归为一个新的乡,命名为富川市。

61. 将黄龙乡、红明乡、富德乡、万黄乡和芳德乡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合并为一个新乡,命名为芳德乡。

62. 将 Tan Dan 乡(Phu Xuyen 县)、Chau Can、Phu Yen、Van Tu 和 Chuyen My 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规模合并为一个新的乡,命名为 Chuyen My 乡。

63. 将白河乡、开泰乡、明新乡、福进乡、光朗乡、治水乡和大川乡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规模合并为一个新乡,命名为大川乡。

64. 将金牌乡、道东乡、金安乡、芳忠乡、清迈乡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以及金秋乡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划归为一个新乡,命名为清威乡。

65. 将碧化、平明、高元、清高等乡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林田乡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古溪乡按本条第46款规定整理后的剩余部分,以及富良坊按本条第46款、第47款规定整理后的剩余部分,整理成一个新的乡,命名为平明乡。

66. 将美兴乡、清水乡、清文乡和三兴乡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合并为一个新的乡,命名为三兴乡。

67. 将曹春阳、红阳、莲州、新约和丹化五个乡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合并为一个新乡,命名为丹化乡。

68. 将万定市及高山仙乡、芳寿乡、陶阳万乡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合并为一个新的乡,命名为万定乡。

69. 将和园乡、莲巴乡、光富桥乡和长盛乡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合并为一个新的乡,命名为永善乡。

70. 将和富乡、太和乡(Ung Hoa 县)、平禄光乡、富禄乡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规模合并为一个新的乡,命名为和舍乡。

71. 将 Dai Cuong、Dai Hung、Dong Lo、Dong Tan、Kim Duong、Minh Duc、Tram Long 和 Trung Tu 公社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规模划分为一个新的公社,命名为 Ung Hoa 公社。

72. 将大义市和安富、大兴、合盛、富禄德四个乡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合并为一个新乡,命名为美德乡。

73. 将丰舍(美德县)、安美、合仙、黎清、薛舍、洪山等乡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规模合并为一个新的乡,命名为洪山乡。

74. 将美川乡、福林乡、上林乡、绥莱乡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以及同心乡的部分自然面积和全部人口合并为一个新的乡,命名为福山乡。

75. 将安仙乡、兴仙乡、云仙乡和香山乡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合并为一个新的乡,命名为香山乡。

76. 将同方安乡、同山乡、清平乡、忠化乡、长安乡和富义乡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合并为一个新的公社,命名为富义公社。

77. 将春迈镇、南芳田乡、水春田乡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以及新田乡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划归为一个新的乡,命名为春迈乡。

78. 将黄文淑乡、友文乡、美良乡、陈富乡、同心乡剩余部分按本条第74款规定整理后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以及新田乡剩余部分按本条第77款规定整理后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整理成一个新的乡,命名为陈富乡。

79. 将和富乡(章美县)、同乐乡、红富乡、上武乡、万武乡和金守乡剩余部分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按照本条第 64 款规定进行划分后,划归为一个新的乡,命名为和富乡。

80. 将黄耀乡、合东乡、光璧乡、多东乡和林田乡剩余部分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按照本条第 65 款规定进行划分后,划归一个新的乡,命名为光璧乡。

81. 将 Minh Chau 公社的全部自然区域和人口、Tay Dang 镇的部分自然区域和 Chu Minh 公社划分为一个新的公社,命名为 Minh Chau 公社。

82. 将 Cam Thuong 乡、Dong Quang 乡、Tien Phong 乡的全部自然区域和人口,Thuy An 乡的部分自然区域和全部人口,Tay Dang 市剩余部分和 Chu Minh 乡根据本条第 81 款规定进行整理后,划归为一个新的乡,名为 Quang Oai 乡。

83. 将 Thai Hoa 公社和 Phu Son 公社(Ba Vi 县)、Dong Thai 公社、Phu Chau 公社、Vat Lai 公社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规模合并为一个新公社,命名为 Vat Lai 公社。

84. 将 Phu Cuong(Ba Vi 县)、Co Do、Phong Van、Phu Hong、Phu Dong 和 Van Thang 乡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规模合并为一个新的乡,命名为 Co Do 乡。

85. 将顺美乡、东巴乡、山多乡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以及甘灵乡、明光乡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划归为一个新的乡,命名为巴特乡。

第八十六条将巴街乡、新灵乡、按本条第82款规定整理后的水安乡剩余部分、按本条第85款规定整理后的甘灵乡剩余部分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划归为一个新的乡,命名为水海乡。

87. 将巴维乡、庆上乡和明光乡剩余部分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按照本条第85款规定进行整理后,划归一个新的乡,命名为巴维乡。

88. 将万和乡、安沛乡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以及石化乡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合并为一个新的乡,命名为安沛乡。

89. 将金山乡、山东乡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以及姑东乡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划归为一个新的乡,命名为都爱芳乡。

90. 将 Phuc Tho 市和 Long Thuong、Phuc Hoa、Phung Thuong、Tich Loc、Trach My Loc 等乡的整个自然面积和人口规模划分为一个新乡,命名为 Phuc Tho 乡。

91. 将南河乡、森芳乡、万福乡、翁川乡和春定乡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合并为一个新的乡,命名为福禄乡。

92. 将三协乡(福寿县)、协顺乡、连协乡、玉涛乡、三顺乡、清多乡和哈蒙乡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规模合并为一个新的乡,命名为哈蒙乡。

93. 将连泉镇和 Cam Yen、Dai Dong、Kim Quan、Lai Thuong、Phu Kim 等乡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规模划分为一个新的乡,命名为 Thach That 乡。

94. 将 Can Kiem 乡、Dong Truc 乡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Binh Yen 乡、Ha Bang 乡、Tan Xa 乡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以及 Phu Cat 乡的部分自然面积,划归为一个新的乡,命名为 Ha Bang 乡。

95. 将Phung Xa公社(Thach That县)、Huong Ngai、Lam Son、Thach Xa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规模,Quang Trung公社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规模,Quoc Oai镇的部分自然面积、Ngoc Liep公社和Phuong Son公社划入一个新的公社,称为Tay Phuong公社。

96. 将先春乡、石化乡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按照本条第89款规定整理后的姑东乡剩余部分,以及按照本条第94款规定整理后的平安乡、河鹏乡、新舍乡剩余部分,划归为一个新的乡,命名为和乐乡。

97. 将同春乡(国威县)、安平乡、安忠乡、按本条第96款规定整理后的先春乡剩余部分以及按本条第88款、第96款规定整理后的石化乡剩余部分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整理成一个新的乡,命名为安春乡。

98. 将石潭乡、赛山乡、玉美乡部分自然区域、国威镇剩余部分及芳山乡全部自然区域、人口按本条第95款规定整理后,划归为一个新的乡,命名为国威乡。

99. 将 Cong Hoa、Dong Quang 和 Hung Dao 乡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合并为一个新乡,命名为 Hung Dao 乡。

100. 将芹苴乡、烈义乡、雪义乡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玉烈乡和光忠乡的剩余部分,按照本条第95款规定进行整理后,玉美乡的剩余部分,按照本条第98款规定进行整理后,划归一个新的乡,命名为侨富乡。

101. 将同安乡、和石乡、富满乡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以及按本条第 94 款规定进行分配的富吉乡剩余部分划归为一个新的乡,命名为富吉乡。

102. 将Tram Troi市、Di Trach、Duc Giang、Duc Thuong乡的全部自然区域和人口,Tay Tuu坊和Tan Lap乡的部分自然区域以及怀德县Kim Chung乡剩余部分根据本条第30款规定进行整理后,划归为一个新的乡,命名为怀德乡。

103. 将 Cat Que、Duong Lieu、Dac So、Minh Khai 和 Yen So 乡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规模合并为一个新的乡,称为 Duong Hoa 乡。

104. 将莱安乡、山东乡、前安乡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安庆乡、松芳乡、万昆乡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安上乡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以及万景乡的剩余部分,按照本条第 36 款的规定进行整理,组建一个新的乡,命名为山东乡。

105. 将东罗乡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按本条第 37、38、44 款规定整理后的阳内坊剩余部分,按本条第 37 款、104 款规定整理后的安庆乡剩余部分,按本条第 44 款规定整理后的拉富乡剩余部分以及按本条第 104 款规定整理后的松芳乡、文昆乡、安上乡剩余部分,整理成一个新的乡,命名为安庆乡。

106. 将 Phung 市和 Dong Thap、Song Phuong、Thuong Mo、Dan Phuong 乡的整个自然面积和人口规模合并为一个新乡,命名为 Dan Phuong 乡。

107. 将下谟乡、新会乡的全部自然区域和人口、莲下乡(丹凤县)的部分自然区域和人口、红河乡、莲红乡、莲忠乡的部分自然区域和人口、万溪乡的部分自然区域、按本条第30、34、102款规定整理后的西佗坊剩余部分以及按本条第102款规定整理后的新立乡剩余部分划归为一个新乡,命名为乌田乡。

108. 将芳定乡的全部自然区域和人口,忠州乡、寿春乡和寿安乡的部分自然区域和全部人口,红河乡和仙盛乡的部分自然区域划归新乡,命名为莲明乡。

109. 将 Duong Xa 乡的全部自然区域和人口、Kieu Ky 乡的部分自然区域和全部人口、Thach Ban 坊的部分自然区域和人口以及 Phu Son(嘉林县)、Co Bi、Da Ton 乡和 Bat Trang 乡的部分自然区域划归为一个新乡,命名为嘉林乡。

110. 将阳光乡、黎池乡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当舍乡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以及嘉林县富山乡的剩余部分,按本条第109款规定整理后,划归顺安乡,成立顺安乡。

111. 将金德乡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按本条第 39 款规定整理后的古奎坊剩余部分、按本条第 39 款、第 42 款、第 109 款规定整理后的石板坊剩余部分、按本条第 109 款规定整理后的赵贵镇和大东乡剩余部分、按本条第 39 款、第 109 款规定整理后的八庄乡剩余部分,整理成一个新的乡,命名为八庄乡。

112. 将安园市、宁协、富同、天德、安上、安园各乡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以及按本条第42款、第109款规定整理后的古比乡剩余部分和按本条第110款规定整理后的当舍乡剩余部分,划归为一个新的乡,命名为富同乡。

113. 将水林乡、万河乡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春农乡的部分自然面积和全部人口,东英市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以及莲河乡(东英县)、德慈乡、阮溪乡、威鲁乡、越兴乡,划归为一个新的公社,命名为水林乡。

114. 将古螺、同海、梅林等乡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东英市和三舍、前阳、永玉、春景等乡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莲河(东英县)、德慈、威诺、越兴等乡的剩余部分,按照本条第113款的规定进行整理后,划归为一个新的乡,命名为东英乡。

115. 将北丰乡、南丰乡、万内乡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永玉乡的一部分自然面积,阮溪乡和春农乡的剩余部分,按本条第113款规定整理后的乡,前阳乡的剩余部分,按本条第114款规定整理后的乡,东英市的剩余部分,按本条第113款、114款规定整理后的乡,划归一个新的乡,命名为福盛乡。

116. 将 Vong La 公社的全部自然区域和人口、Kim Chung 公社(东英县)的部分自然区域和人口、Dai Mach 公社、Kim No 公社、Tien Phong 公社(美灵县)的部分自然区域和 Hai Boi 公社划归为一个新公社,命名为 Thien Loc 公社。

第 117 条:将三舍乡和春景乡的剩余部分,按本条第 114 款规定整理后的永玉乡的剩余部分,按本条第 115 款规定整理后的永玉乡的剩余部分,以及金钟乡(东英县)、海佩乡、金诺乡的剩余部分,按本条第 116 款规定整理后的永清乡,划归新的乡。

118. 将长越乡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前风乡(霭灵县)的一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万溪乡、霭灵乡,大盛乡和红河乡的一部分自然面积,莲河乡(丹凤县)的剩余部分,莲红乡、莲忠乡按本条第107项规定整理后的部分,大麻乡按本条第116项规定整理后的部分,整理成一个新的乡,命名为霭灵乡。

119. 将 Chu Phan 、 Hoang Kim 、 Lien Mac 三个乡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Thach Da 乡的一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Van Khe 乡的一部分自然面积,Tien Thinh 、 Trung Chau 、Tho Xuan 、Tho An 乡的剩余部分按照本条第 108 款的规定进行整理,将 Hong Ha 乡的剩余部分按照本条第 107 、 108 、 118 款的规定进行整理,组建成一个新的乡,名为 Yen Lang 乡。

120. 将三同乡、仙胜乡、慈立乡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大盛乡、金化乡、清林乡的部分自然面积和人口,按本条第107、118、119款规定整理后的万溪乡剩余部分,以及按本条第119款规定整理后的石多乡剩余部分,整理成一个新的乡,命名为仙胜乡。

第121条:将志东镇、光明镇、按本条第118款规定整理后的美灵乡剩余部分、按本条第116款、118款规定整理后的前风乡(美灵县)剩余部分、按本条第118款、120款规定整理后的大盛乡剩余部分、按本条第120款规定整理后的金和乡及青林乡剩余部分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整理成一个新的乡,命名为光明乡。

122. 将朔山市、新明乡、同春乡(朔山县)、富卢乡、富灵乡、仙多乡的全部自然区域和人口,梅亭乡的部分自然区域和全部人口,富明乡的部分自然区域和光前乡的部分自然区域划归朔山乡,成立朔山乡。

123. 将北富、德和、金闾、新兴、越隆、春江和春顺等乡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合并为一个新乡,命名为多福乡。

124. 将富强乡(朔山县)、贤宁乡、青春乡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以及梅亭乡、富明乡、光仙乡的其余部分,按照本条第122款的规定进行整理后,划归为一个新的乡,命名为内排乡。

125. 将北山、红旗、南山和忠嘉四个乡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合并为一个新的乡,命名为忠嘉乡。

126. 将朔山县新丹乡、明富乡和明治乡的全部自然面积和人口合并为一个新的乡,命名为金安乡。

127. 调整后,河内市共有126个乡级行政单位,包括51个坊、75个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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