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加大环境执法公开曝光力度,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现将我市查处的3起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及重型柴油货车后处理装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
葫芦岛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案
01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4日,葫芦岛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局根据上级反馈问题线索,对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重型柴油车辆辽P****7温度传感器被垫高问题开展调查。现场检查发现该车辆尿素罐破损罐内无尿素液,指示灯未报警,仪表显示尿素剩余容量为97%;同时发现该车辆人为利用螺母垫高车辆温度传感器,造成装置失效,擅自改装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
02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
为,并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规定,处0.5万元罚款。
03
案件启示
重型柴油货车应按要求正常添加、使用尿素,保持污染控制装置正常运行。车主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污染物达标排放。本案中车主通过维修站为重型货车刷写OBD和FCU参数、使用螺母垫高传感器、和不正常添加尿素液并尿素罐破损等方式,达到不喷尿素目的,致使大量氮氧化物未经有限处理直接排放,严重损害公众环境权益。
二
葫芦岛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01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4日,省厅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会同葫芦岛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葫芦岛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通过调取检验报告、过程数据和检测照片,发现该机构采取非工况法对辽P****6等9台车辆分别开展尾气检验,且未提供无法采用工况法检测的原因记录及由机构技术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审核批准的审批记录。
02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葫芦岛市 生态环 境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规定,处1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03
案件启示
机动车排放检验是保障上路行驶机动车达标的重要环节,然而少数机动车检验机构在环检过程中人工干预车辆工况,在车辆未达到检测条件的情况下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测,监测不能正确反映机动车真实排放情况,并出具了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属于典型弄虚作假行为。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流程和质量管控,充分利用远程视频监控结合现场检查手段,提升违法行为发现能力,依法打击并形成有效震慑,倒逼企业规范检测。
三
某重型柴油货车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案
01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21日在启动葫芦岛市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三级响应期间,市生态环境局东戴河分局执法人员开展重点用车大户企业入户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冀CA9**2、冀CA1**0两辆(大型)重型半挂牵引车尿素温度传感器均加高约10厘米垫高装置,延迟尿素液喷射时间,减少尿素液使用量,导致污染物控制装置不能正常运行。
02
查处情况
该车辆所有人上述行为违反《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东戴河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规定立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该车主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危害后果轻微,已当场拆除垫高装置,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车主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开展了宣传教育及普法活动。
03
案件启示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重型柴油车车主: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机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属于违法行为,请广大车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记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己私利,定期做好车辆维护保养,减少机动车污染物对大气空气质量的影响。
来源:葫芦岛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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