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遂川县公安局快速查处一起
利用网络平台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案件
7月4日
遂川县公安局民警在网络巡查中发现
某网络平台出现一篇文章
大致内容为“遂川某人有涉黄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应当被拘留……”
文章暴露对方工作单位、职业等信息
引发网友广泛讨论传播
民警发现情况后,立即展开核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经查证
文章内容纯属恶意虚构
并在社会面造成不良影响
民警迅速锁定
发布谣言的违法行为人何某
经询问
何某如实供述了
其因个人琐事对受害人心生怨恨
为泄愤报复,遂故意捏造事实
并在网络平台散布诽谤信息的行为
经民警教育
何某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
对其违法行为表示懊悔
并写下悔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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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其已被公安机关
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任何在互联网络上实施
诽谤、侮辱、损害他人名誉等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都将依法严厉打击
请广大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
共同维护清朗文明的网络环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来源 | 吉安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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