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下午,上海二中院召开(点击查看)。会议第二阶段,来自苏州中院、嘉兴中院、马鞍山中院、苏州吴江法院、上海青浦法院和上海二中院的法官,以及复旦大学专家学者,围绕“新业态背景下新职伤待遇和雇主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展开了研讨交流现将研讨内容整理如下:

一、主题研讨环节

本次研讨会的议题为新业态背景下新职伤待遇和雇主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即外卖骑手在接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自身受伤,其获得新业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后,平台企业或劳务公司是否还应承担雇主责任?

李娜

苏州吴江法院

民一庭副庭长

从规范解释维度、制度效能与司法政策协同角度以及道德风险等三方面展开分析。首先,从规范解释维度来看,新职伤待遇实现了雇主责任的法定转化。在平台将配送业务外包给劳务公司,骑手与劳务公司建立雇佣关系的情况下,平台履行新职伤缴费义务后,新职伤待遇可视为对接受劳务方的补偿,雇主责任得以转化。其次,从制度效能与司法政策协同角度看,限缩新业态经济领域雇主责任是实现双保护的必然选择。平台用工具有高流动性、低从属性、多边交互的特点,平台、劳务公司对新业态从业人员风险控制手段有限。雇主责任的叠加,可能引发劳务派遣、外包模式比例的大幅提升,导致劳动者维权对象模糊化,进而增加救济成本、损害劳动者整体权益。同时,新职伤保障制度试点地区的实践经验表明该制度兜底功能明显。最后,双重救济可能引发系统性道德风险。相较于普通劳动者发生工伤只能获赔工伤保险待遇而言,外卖骑手获赔的渠道较多,若允许外卖骑手向雇主求偿,可能造成四次受偿的结果,有违制度公平性、引发制度套利的道德风险。

俞向红

上海青浦法院

青东法庭庭长

首先,从法律制度框架角度而言,新职伤保障是工伤制度框架下运行的社会保险性质的保障待遇,应参照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其次,从损失填平角度而言,当骑手因第三方侵权导致职业伤害时,其面临新职伤保障、商业意外险保障和第三人侵权赔偿等三个救济途径,且各个途径可并行主张。骑手的损害后果可以通过正当理赔来实现损失填平。若再允许骑手向平台或劳务公司求偿,可能导致实际责任人轻易逃脱责任,并引发一案结多案的讼累。再次,从事故发生原因角度而言,大多数外卖骑手发生交通事故与其自身过错有关,适度的失权和制约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促使骑手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最后,从实现社会责任角度而言,外卖平台是新就业形态的重要载体,劳务公司也承担着促进就业的社会责任,保持外卖平台和劳务公司的良性竞争对解决社会就业问题、促进行业长期发展影响重大,若一味追求对骑手利益的托底保障,加重平台和劳务公司的责任,会加大平台和劳务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营运成本,不利于社会规范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杨俊生

苏州中院

劳动法庭副庭长

在当前情形下,就新职伤赔偿与雇主侵权赔偿责任的关系采取补充模式更加合理。首先,从制度设定目的上看,保障遭受职业伤害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应处于首要、基础地位。在新职伤待遇显著低于侵权雇主责任赔偿额的情况下,不宜径行以新职伤取代雇主责任,将新职伤作为雇主责任之外的一种分担损失途径更加合理。其次,补充模式不会过分加重平台合作企业负担。考虑到新职伤费用由平台企业申报缴纳以及新职伤分散平台企业的职业伤害风险的目的,在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向平台企业或第三方公司主张雇主责任时,应当扣除已经获取的新职伤待遇。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向平台或第三方公司主张雇主责任一般发生于第三人无力承担侵权责任或者不存在第三人侵权等少数情况。在第三人侵权的通常情况下,平台或第三方公司并非承担终局责任,其仍然可向第三人追偿。最后,建议在新职伤的逐步推进过程中,适当提高新职伤待遇水平,最终以新职伤取代雇主侵权法上的赔偿责任,使得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仅通过新职伤经办机构申领保险待遇就实现相关权益,无须再经过繁杂漫长的诉讼程序。

唐墨华

上海二中院

民庭审判团队

协助负责人

目前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三类相关案件,第一类为补差型,即外卖骑手获得新职伤待遇后又要求平台或第三方劳务公司承担雇主责任,赔偿差额;第二类为规避型,骑手受伤后不申请新职伤理赔,直接要求雇主承担侵权责任;第三类为替补型,骑手受伤后申请新职伤认定,社保部门审查后不予认定,骑手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是要求平台或第三方劳务公司承担雇主责任。三类案例形态均涉及参保新职伤的新业态从业人员是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雇主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首先,要考虑与现有制度的协调,新职伤在制度功能、性质、程序和内容上基本参照工伤保险设计,故在法律适用上应与工伤保险制度相协调。其次,应从体系化角度综合考虑利益平衡,外卖骑手权益保障不仅涉及新职伤、雇主责任二选一的问题,还包括侵权第三人的责任、骑手人身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等内容,故应秉承利益衡平原则去处理此类涉网络平台侵权责任新难题,既要保护新业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又要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受害人保护、平台发展、公共利益”三位一体的价值平衡。最后,应鼓励平台及第三方公司完善新职伤和商业险的衔接,规范商业险合同条款,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降低企业用工风险、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王世好

嘉兴中院

民一庭副庭长

根据2021年12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新职伤待遇在浙江省是参照工伤保险处理的,新职伤是单险种工伤保险。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获得新职伤待遇后,劳动者就不能要求平台或者劳务公司承担雇主责任。在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浙江省实行“单赔补差”,劳动者不能获得双重赔偿。但劳动关系下工伤保险或者新职伤待遇的差额,用人单位是否赔偿不能一概而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是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况,对于单位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时是否参照适用该条款,存在很大争议。若外卖骑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主张接受劳务的平台企业或者第三方公司存在过错,此时若经审查确有过错,平台或第三方公司的责任不应超过骑手自身的事故责任范围。鉴于雇主责任范围一般较少,新职伤待遇或保险理赔款应能完全覆盖。若外卖骑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平台企业或者劳务公司先予补偿,上述新职伤待遇或保险理赔款可视为雇主已经履行了补偿责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相比于传统劳动关系而言,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管理等方面相对宽松,原则上不应超过对传统劳动者的保护范围和力度。

王红伟

马鞍山中院

民一庭副庭长

应从四个方面对本议题展开分析。其一,新职伤制度设计初衷系为保障遭受职业伤害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加强职业伤害预防,分散平台企业的职业伤害风险,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其二,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虽然不属于传统的被认定为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但基于其“不完全劳动关系”的特征,新职伤待遇应参照工伤保险待遇以维护新业态就业人员的基本权益,不包括与劳动关系处理有关的待遇。其三,参照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分析,《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采取的是一般工伤的取代模式和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兼得模式并存的方式,即当用人单位作为侵权人时,以工伤保险取代侵权赔偿,当第三人是侵权人时,劳动者除有权获得工伤赔偿外,还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新业态就业人员亦应如此。根据《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的规定,新业态就业人员的医疗待遇、在治疗职业伤害期内的生活保障费及伤亡待遇等基本权益,能够得到保障。与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一样,新职伤待遇施行的也是平台企业无过错责任。其四,从兼得保护平台企业的良性发展的角度,为了新业态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在新业态就业人员的相关权益能够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应当保护平台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宜给平台企业设置过重义务。

二、专家与谈环节

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班天可表示,有观点认为若允许外卖骑手再向平台或第三方公司求偿,会带来多重赔偿问题,进而引发利益失衡。但该观点亦会带来未投保新职伤的外卖骑手可以直接基于雇主责任获得全额赔偿,获得新职伤待遇的外卖骑手反而赔偿不足的困境。对利益失衡问题的探讨应回归于民法典规定的损害填平原则。从法政策学来看,首先,新职伤政策目的是保护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在新职伤政策出现前,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本就处于不平衡的状态,对于工伤保险待遇排除侵权损害赔偿的做法也存在合理性质疑。新职伤制度设定后不应减少原本利益,而应增加利益。其次,外卖骑手对于闯红灯、逆行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具有风险意识,但其迫于生计,不得已为之。此类风险背后是制度设计问题,是算法制造的风险隐患。鼓励平台或第三方公司购买雇主责任的前提是需要责令平台或第三方公司承担雇主责任。最后,最高院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典型案例时也指出,要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统一裁判标准、妥善化解纠纷、促进劳动管理算法向善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企业为外卖骑手投保新职伤保障后面临的风险有限,保费实际被分摊,保费和损害后果不对等,因此无法基于投保新职伤的原因就排除企业自主责任的承担。要求平台或第三方公司承担雇主责任,能够倒逼企业主动投保新职伤保险。

三、研讨总结

上海二中院民事审判庭庭长费鸣指出,随着新业态的迅猛发展,涉平台责任纠纷呈现复杂化、新型化趋势,其中以外卖骑手权益保障面临“去劳动关系化”困境为典型。本次研讨会聚焦新业态背景下新职伤待遇和雇主责任的适用问题,嘉宾们围绕议题畅所欲言、各抒已见,其中既有高屋建瓴的理论洞见,又有鞭辟入里的实务解析。上述真知灼见对审判实践具有宝贵的参考价值,也为审判工作带来诸多启发。期待各位同仁以本次研讨为起点,共同克服外卖骑手权益保障面临的新难题,共同推进平台责任规则迈向更为精准化、合理化的新阶段,以更高水平司法一体化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 | 翟珺

文字整理 | 王蓉

摄影 | 贝子君

版面编辑 | 周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