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包含)40℃以上时,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要及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
近日,阜阳连续发布高温预警。阜阳公众网了解到,市人社局已经下发通知,对保障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相关工作做出要求。
高温天气,外卖小哥“全副武装”在街头穿梭
压紧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落实好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主体责任,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时间,科学确定劳动强度,全面改善劳动条件,开展高温天气作业危害及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完善劳动者高温天气作业时突发疾病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救治,最大限度减少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带来的危害。
要加强高温天气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引导平台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高温天气户外工作时间规定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根据不同气温,合理安排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时,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进内室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四)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待遇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严格落实《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72号)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
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对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对与劳动者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通过调整工作时间、加大班次轮换、减轻劳动强度等方式,最大程度减少劳动者高温时段的户外连续工作时间。
对确实因高温天气影响劳动者不能按时到岗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与工作方式。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指导平台企业、平台合作企业加强高温天气下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高温津贴等权益保障,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并可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等措施,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依法依规加强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以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境卫生、外卖物流等为重点行业,以建筑工、环卫工、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等为重点群体,加大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工作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高温津贴等行为的投诉举报线索及时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要加强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调处,畅通受理渠道,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及时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引导社会共同维护高温天气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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