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发展,大清法律越来越跟不上形势,越来越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尤其是外国人的“治外法权”引起朝野痛心疾首。

1902年,清政府派吕海寰、盛宜怀同各国商议“治外法权”,英日美代表均表示只要中国法律同外国一样即可放弃“治外法权”,他们对大清的连坐、株连九族、刑讯逼供等法律深为“恐惧”。

“光绪朝因清朝积弱,备受欧美日本帝国主义的压迫,不能不改良司法,而法典编纂事业,就因受外界刺激,异常勃兴。”清廷由此决定修订法律,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设立修订法律馆。

沈家本出身律学世家精通中国古典法律“专心法律之学”,而伍廷芳则是中国第一个法学博士、香港立法局第一位华人议员,还曾担任过驻外公使对西方法律精通。

沈家本在主持修订法律过程中“首重翻译”,聘请了日本法律专家和专门的翻译人才,注重“参酌各国法律”,同时又兼顾中国国情和律法传统“务期中外通行”,历经七八年先后修订了《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法院编制法》等几十条律法,废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

修订法律过程中贯穿了契约自由、罪刑法定、公开审判、法庭辩论、律师制度等大量进步的法律原则,开启了中国法律现代化,使得“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为之解体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为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的建立,做好了充分的准备”,也“为现代民族国家的建设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援和制度上的保障”。

孙山中曾将清朝的司法比喻为从不打扫粪秽堆积如山的“牛圈”,至此“牛圈”终于被打扫了,可以说沈家本“是集中国法系大成的一人”,甚至可以说他是中国法律第一人。

沈家本还创建了中国第一所中央官办法律学校京师法律学堂、中国第一个全国性的法学学术团体北京法学会。

当然,沈家本的法律改革也阻碍重重,如张之洞等督抚强烈反对沈家本制定的《刑事民事诉讼法》,认为“于中法本原似有乖违背”,致使该法并未公布。尤其是礼教派展开了“礼法之争”,具体体现于“无夫奸”罪的争论。

劳乃宣、张之洞礼教派认为女性如果没有丈夫而发生性行为便是大罪要施行杖刑,而沈家本则认为这种事情纯属道德问题应该废除“无夫奸”,还说“如果道德礼教全靠放在刑律里头维持,这个礼教就算亡了”。

但最终“无夫奸”罪并没有被废除,其他新法也大多并未得到实际执行,沈家本在舆论压力下反倒是被迫辞去修订法律大臣之职。

(本文选自拙作《浩荡七十年:大清衰亡与中国早期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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