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多监护问题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成长,在生活照料方面,15%以上的涉罪未成年人在生病或受伤时得不到父母的有效照顾;亲子关系上,30%以上与父母关系淡漠;家庭教育方式也存在诸多不当之处,30%的家长采取严厉方式教育孩子,11%的家长甚至使用不当惩罚手段”
文|《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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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就辍学的未成年人小润(化名),在社会上辗转做过服务生、学徒、外卖员,因嫌工作累频繁换岗收入并不多,主要靠父母接济生活。由于好面子,他每月消费高达4000元至5000元,用于和朋友吃饭、打牌、购买香烟、服饰及摩托车,甚至与女友租房生活。小润的父亲长期在外打工,对其教育甚少,母亲生病难以照顾他,且母亲和爷爷奶奶对他过度溺爱,因家庭内部因教育理念不同常起争吵,导致他对父母的管教充耳不闻。
初中时曾被欺凌的经历,让小润结识了校外人员,无论在校内还是校外遇到冲突,他都习惯找“朋友”帮忙。步入社会后,他又结识了一些帮电信诈骗人员取钱的人,看到他们通过这种方式改善生活,小润内心逐渐动摇。一次刷视频时,小润看到“跑腿一天工资1000多元”的广告,便联系上家,按其安排找被诈骗的老年人取钱,5天内取了5笔共计近40万元,自己仅获利1万元,最终因涉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
这是在6月21日举办的“第四届青少年法治发展论坛”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副庭长曹晓颖分享的一个案例,她试图通过这个案例勾勒出未成年人的典型犯罪轨迹。
该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等机构主办,论坛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保护成为重要议题。与会专家结合司法案例与教育实践,揭示家庭监护缺失与犯罪诱因的深层关联,提出司法干预、家庭支持的协同保护路径。
通过论坛上专家和业界人士的分享,可以看出,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实践中,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侵权案件背后有不可忽视的家庭因素:未成年人吸烟、辍学、夜不归宿等不良嗜好未被监护人正视,部分家庭甚至刻意袒护;不少案件暴露出家庭关系紧张、父母教育难以发挥作用的问题;父母陪伴缺失、亲子沟通断裂与离婚后抚养探视纠纷,似乎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出现具有潜在影响。
未成年人涉罪
背后多有家庭原因
曹晓颖在分享完小润的案例后指出:“小润在成长过程中存在吸烟、喝酒、辍学、夜不归宿、不良交友等诸多不良行为,这其中存在家庭监管的缺失的问题。”
2024年,海淀法院梳理了近5年来审理的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案件发现,被告人的家庭监护普遍缺位,近半数被告人来自单亲家庭,1/3的人非父母抚养(多为留守儿童或由他人委托监护),近一半被告人有离家出走、夜不归宿或长期独自居住的经历,且70%以上的被告人家庭关系紧张,父母教育难以发挥作用。
曹晓颖在案件审理中总结出,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及侵权问题的背后存在多方面特点:其一,未成年人存在诸多不良嗜好,然而监护人既未关注,也未进行正确引导或帮助戒除,甚至部分民事案件侵权人的父母发现孩子不良嗜好后,还会予以袒护包庇,在法庭调解或接受训诫时,对孩子的不良嗜好仍不以为然,未给予足够重视,此外学校对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也缺乏及时管理与教育;其二,家庭功能失调或教育方式不当是重要诱因,许多家长因忙于工作等原因陪伴未成年人不足,青春期时亲子沟通不畅,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导致不良行为出现,而在抚养类案件中,离婚前后父母不能正确处理抚养探望问题的情况较为普遍,双方不仅给孩子成长留下漏洞,还可能将对另一方的情绪强加给孩子,加之离婚前后阻碍探视、抢夺孩子等行为,使得未成年人教育被忽视。
当我们把视野从海淀法院放大到全国,也可以看到相关数据走向的一致性。
■ 2024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妇女儿童案件情况时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2021年至2023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的涉未成年人暴力案件中,被告人为留守儿童的案件共1835件,占比22.94%;被告人为单亲家庭的案件共556件,占比6.95%;被告人为再婚家庭的案件共223件,占比2.79%;被告人为孤儿的案件共19件,占比0.24%,许多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前缺失家庭关爱和教育。
■ 2024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第三批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指出未成年人涉罪背后多有不可忽视的家庭原因。
需对父母进行督促监护和家庭教育指导
在“马某某、丁某某盗窃案”中,马某某(女,16周岁)伙同丁某某(女,16周岁)在某酒店公寓房间内,盗走张某iPhone14Pr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722元。后二人通过事先获知的密码,将张某手机支付宝内的1300元转至丁某某支付宝,并将手机销赃得款6750元。2023年2月,马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伙同他人以“拉车门”方式盗窃现金640元及鞋子一双。
相关部门调查发现,马某某和丁某某的父亲均存在家暴行为。马某某因害怕父亲打骂抗拒回家也无心上学,后经常在外打架、盗窃;丁某某父母离异,由父亲抚养,其自幼性格倔强,与老师争吵退学后离家,跟随母亲和继父生活。马某某和丁某某结识后,因相似的家庭经历形影不离。
检察机关据此认为,挽救马某某和丁某某,不仅需要对本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也需要对其父母进行有效的督促监护和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公安机关下发《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告诫书》,开展了子女再犯罪预防教育以及监护职责教育。
北京市三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刘洋指出,2024年,40%以上的涉罪未成年人存在监护失职。
刘洋表示,诸多监护问题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成长,“在生活照料方面,15%以上的涉罪未成年人在生病或受伤时得不到父母的有效照顾;亲子关系上,30%以上与父母关系淡漠;家庭教育方式也存在诸多不当之处,30%的家长采取严厉方式教育孩子,11%的家长甚至使用不当惩罚手段”。
视觉中国供图
6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以下简称“白皮书”)。白皮书介绍,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结合办案,针对性督促、引导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共制发“督促监护令”31809份。
“大量‘督促监护令’的发出除了检察机关的努力,还反映了监护失责的问题依旧严峻。”刘洋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编译部副主任彭玉还指出,未成年人犯罪呈现“网络诱导+家庭失能”的新特征。
“调研发现,未成年人实施电信诈骗、隔空猥亵等犯罪,多因接触网络不良信息,且家庭缺乏有效引导。曾经有案例,未成年人从抖音学习‘拉车门盗窃’技巧,其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对孩子上网行为完全失控。”彭玉说。
此外,彭玉调研发现,当前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及受侵害案件发生在新业态领域:诸如私人影院、日租房、月租房、网约房、电竞酒店等新业态场所,因监管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确,存在部门间“踢皮球”现象,加之监管规范化程度不足,导致未成年人在这些领域易陷入风险。
司法机关多维度构建未成年人保护闭环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未成年人保护研究中心主任代秋影从犯罪预防的角度提出了内在关系模式理论。
“6岁之前孩子与主要抚养人形成的关系模式,会对其一生的人际关系产生深远影响。若一个人在生命早期未得到良好照顾,遭受严重忽视、虐待、暴力对待或抛弃,就会形成虐待与被虐待的关系模式。心理学中的强迫性重复理论表明,若没有足够的觉察和反思,此人此后人生中所有真实关系都会在这种内在关系模式下进行强迫性重复。例如,幼儿园护工伤人等事件,施暴者可能有悲惨童年且自身也是被施暴对象,在封闭环境中,当权力、地位或能力不对等时,因无法构建平等尊重的关系模式,便会重复以往的关系模式而成为施暴者。”代秋影说。
代秋影从审判视角将涉未成年案件分为矫治型、保护性、预防性三类:其一是矫治型案件,主要针对未成年被告人,因其成长环境遭严重破坏,需通过社会调查报告及专门矫治教育措施开展矫正工作;其二是保护性案件,涵盖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罪犯的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案件以及涉未成年的民事行政案件等,当未成年人生活的家庭环境受到现实威胁时,需司法或其他外部保护机制介入;其三为预防性案件,包括涉未成年的监护、抚养纠纷、收养继承等案件,以离婚案件为例,虽未必损害未成年权益,但未成年人主要生活场景面临变化,需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开展宣导性、普及性的典型教育指导,予以重点关注。
代秋影认为,涉未成年审判工作的未来发展需重点构建两大制度:一是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制度,需明确其法律证据地位,提升专业性以评估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可借鉴技术调查官制度保障专业性;二是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该制度可作为涉未成年人家事、民事案件裁判的重要依据,避免自由裁量权滥用,为少年司法理论研究和审判工作发展奠定基础。
面对家庭监护缺位,司法机关正多维度破局。
■ 2024年8月,曹晓颖在审理两起民事侵权案件时,发现涉案未成年人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虽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但因不满16周岁未执行。为防止未成年人从轻微违法走向犯罪,曹晓颖宣布矫治教育令,要求未成年人接受法治教育、文明上网等,并定期提交思想汇报。同时,针对家庭因素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家长履行监护职责。
曹晓颖表示,海淀法院的“双令机制”,针对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发出“矫治教育令”,同步向失职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针对犯罪预防,彭玉表示要提升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有效性:“许多未成年人在实施严重不良行为前,已出现吸烟、夜不归宿等征兆。山东省青岛市阳城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电竞酒店、网约房落实未成年人入住登记,从源头切断犯罪诱因。”
在被害人保护方面,她特别提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的创新实践:“对于近亲属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该区探索‘特殊犯罪记录封存’,防止犯罪信息影响孩子升学就业,这一做法已被纳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规范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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