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得农省的一对夫妇因土地被违规征用,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获得近85亿越盾的赔偿。然而,法院最终裁定得日立县人委会需赔偿逾6亿9500万越盾。2025年6月24日,得农省得日立县人民法院依据《国家赔偿责任法》宣判了这一赔偿决定,该赔偿是针对何春智和裴氏金线夫妇的土地征用损失。
背景与事件经过
2006年,得日立县人委会决定回收何春智和裴氏金线夫妇位于仁基乡的逾330平方米土地,用于建设仁基氧化铝厂。2011年,得日立县人委会强行回收了这块土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400平方米。何春智夫妇对这一决定提出了行政诉讼,指出该县在回收土地的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经过多次审理,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接受了何春智先生的部分上诉。
法院裁定,得日立县人委会的回收土地决定不符合法定程序,且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在仁基氧化铝厂建成时,何春智夫妇的土地中有逾386平方米并未使用,且不影响项目的运营。因此,法院撤销了得日立县人委会的回收决定及其对何春智先生的补偿决定,同时撤销了向仁基氧化铝厂签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赔偿详情
法院接受了何春智夫妇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定得日立县人委会需赔偿包括房屋、工程和建筑物损失逾2亿3000万越盾,机器及生产设备损坏逾1亿8500万越盾,以及其他费用逾2亿7000万越盾,总计逾6亿9500万越盾。对于何春智夫妇提出的其他赔偿请求,如因无法使用土地而造成的实际收入损失逾54亿越盾和因无法生产经营而造成的实际收入损失10亿越盾以上,法院未予支持。
结果与反响
何春智先生对赔偿金额表示不满,认为赔偿过低,计划再次提出上诉。这一案件引发了公众对土地征用程序和赔偿标准的广泛关注。得日立县人委会在2022年重新向何春智先生签发了被回收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显然这并未完全解决双方的分歧。
该案件凸显了越南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的法律和程序问题,特别是在补偿标准和程序透明度方面。在土地私有制下,如何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时公平合理地补偿土地所有者,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来源:西贡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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