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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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限制高消费措施是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有力手段。当事人如果对限高措施有异议,一般需通过申请纠正、提起复议来救济。

那么如果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还能申请执行监督吗?

最高院在《黄月雪、王加政等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当事人就执行活动申请执行监督,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剥夺。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申请执行人不服人民法院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能否通过执行监督程序进行救济。

第一,限制消费措施为间接执行措施而非民事制裁措施。

限制消费措施是间接执行措施,其功能主要在于限缩债务人在社会、市场中的“选择空间”,间接迫使其主动履行债务。

广东高院(2020)粤执监60号执行裁定认为“限制消费是人民法院对执行违法行为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属于补充性和间接性的强制措施,与民事诉讼中的罚款、拘留属性基本一致,可归类于民事制裁措施”,并进而认为申请执行人无权就相关问题申诉,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

第二,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属于上级法院执行监督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对执行活动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应当通过执行监督程序纠正执行中的违法或者不当情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就执行活动的申诉权,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剥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未规定申请执行人的救济途径,是因为要适用关于执行行为救济的一般性规定。

广东高院(2020)粤执监60号执行裁定认为“申请执行人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执行监督,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周军律师提醒,当事人对限高措施复议有异议,仍可申请执行监督的,对执行监督裁定不服,还可以再向上级法院申诉。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应当在执行复议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若因超过提出执行异议期限或者申请复议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应当在提出异议期限或者申请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过上述期限申请执行监督的,人民法院通常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也可能裁定终结审查。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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