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位大爷在公园打电话,突然被狗咬了,结果不仅没拿到赔偿,反而倒贴1万多块钱!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咱们一起来看看!

2023年国庆假期第二天,新疆昌吉某公园里发生了一起令人唏嘘的纠纷。50多岁的罗大妈是个爱狗人士,家里养了5只狗。前一天,她又好心收留了一只流浪狗。第二天,罗大妈和女儿开车带着这6只狗来到公园遛弯。

关键问题来了:这6只狗全都没拴狗绳!停车时,那只刚收留的流浪狗跳下车就跑没影了。罗大妈和女儿带着自家的5只狗进了公园。遛狗途中,那只流浪狗又跑了回来,跟在了罗大妈身后。

此时,60多岁的吴大爷正在公园里打电话。突然,他感觉小腿一阵剧痛,低头一看,竟然被狗咬了!吴大爷转身就看见罗大妈带着一群狗,顿时火冒三丈,随手捡起石头就朝狗群砸去。

罗大妈见状立即上前理论:"咬你的是那只流浪狗,不是我家的狗!"两人越吵越凶。情绪激动的吴大爷抬手就给了罗大妈一耳光。罗大妈也不甘示弱,一把抓住吴大爷的衣领不松手,还朝对方脸上吐口水。暴怒之下,吴大爷直接用头撞向罗大妈的面部。

这场冲突最终在路人和民警的劝阻下才平息。事后,两人都去了医院:罗大妈嘴唇受伤、门牙折断,治疗花费近2万元;吴大爷打了狂犬疫苗,做了检查,花了1000多元。

事情到这里还没完。气不过的罗大妈把吴大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外加3万元精神损失费,合计6.9万元。吴大爷也不示弱,反诉要求罗大妈赔偿6600元。

法院最终判决:吴大爷赔偿罗大妈1.1万元,罗大妈赔偿吴大爷1000元,双方的其他诉求都被驳回。这个结果让很多网友直呼意外:明明是大爷先被狗咬,怎么最后反而要赔更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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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何罗大妈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本案中,罗大妈主张咬伤吴大爷的是流浪狗,但关键问题在于:

1. 该流浪狗系罗大妈带入公园,且未采取任何约束措施;

2. 罗大妈饲养的5只犬同样未拴绳,违反《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关于“携犬外出必须束牵引带”的规定。

法院认为,无论咬伤吴大爷的是罗大妈的狗还是流浪狗,罗大妈均未尽到管理义务,存在过错,故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为何吴大爷需承担更高比例责任?

吴大爷被狗咬伤后,本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但其选择用石块攻击犬只,并进一步与罗大妈发生肢体冲突,导致罗大妈受伤。法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作出责任划分:

1.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2. 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具体责任划分依据:

吴大爷的过错:被咬伤后未冷静处理,而是采取过激行为,先动手打人,并最终导致罗大妈受伤,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60%)。

罗大妈的过错:未拴绳遛狗、言语激化矛盾、抓衣领及吐口水等行为,对冲突升级负有责任,故自身承担40%损失。

三、为何精神损害赔偿未获支持?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需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为前提。本案中,双方虽均有身体损伤,但未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程度,故法院未支持该部分诉请。

二审时大爷说自己是被狗扑咬+大妈撕抓才用头撞吴大妈的。但当时情况下,危险程度达到不需要暴力反击的地步,不符合"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手段必要"的条件,不构成正当防卫。

现在城市养狗矛盾越来越多,但解决纠纷还得靠法律。就像这个案子,本来大爷占理的事儿,因为一时冲动反而成了理亏的一方。大家觉得法院判得公平吗?如果是你遇到这种情况会怎么处理?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