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简阳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股东抽逃出资引发的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件,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
符某系成都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材公司”)的股东之一。2014年1月15日,某某建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增资900万元,符某按照约定将自己应承担的增资款369万汇入公司账户。然而,在验资报告出具后的第二天,公司股东增资的900万元就全部转出,当事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款项系公司开展业务的正常支出,故可以认定公司股东抽逃出资,且符某抽逃资金应认定为369万元。
2023年5月1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判令某某建材公司支付何某某货款及逾期付款的资金利息。判决生效后,某某建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何某某向简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某某建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已被采取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公司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债务。何某某遂向法院申请追加符某等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简阳法院审理认为,某某建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符某作为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驳回符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符某在抽逃出资369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某某建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不仅损害了公司的资本充实原则,也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审理体现了法律对股东诚信义务的严格要求,法院通过公正的裁判,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符某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最终被法律制裁。这不仅为其他股东敲响了警钟,也向社会传递了诚信经营的重要性。(廖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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