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河北某公司诉称,2023年5月初,其与位于成都的某工程局公司签订《诸暨市陈蔡水库加固改造工程浮雕采购及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于2023年5月25日开工,于2023年7月10日竣工。
按约定,河北某公司已施工完毕。但,至今某工程局公司尚欠其24.8万元。虽经多次索要,一直未果。无奈,遂向法院起诉。
【遭遇】
2025年1月1日,河北某公司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向诸暨市人民法院申请立案。1月7日,诸暨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且合同约定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无管辖权,请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于是,河北某公司向某工程局公司住所地的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1月14日,双流法院“审核不通过”。认为该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按规定应向项目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两地法院均不予立案。至此,河北某公司十分苦恼。随后,公司向诸暨市人民法院进行情况报告。
1月26日,诸暨法院经研究认为,本案应属承揽合同纠纷。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并向原告出具了《告知书》。
2月3日,河北某公司连同《告知书》再次向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但,结果仍是“审核不通过”。
【立案】
两地法院均不立案。那么,该案到底由谁来管?就此,案件似乎陷入了绝境。无奈,河北某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情况反映。在成都中院领导的关注下。2025年3月5日,双流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审理】
2025年7月15日,双流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经当庭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于2025年8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24.8万元。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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