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帅锋 游乐
最近,娃哈哈集团深陷一场激烈的争产风波,宗馥莉被三名自称“同父异母” 的宗氏后人起诉,这一事件瞬间吸引了大众的目光。而在这场风波中,关于信托的诸多疑云更是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思考。家族信托作为一项重要的财富传承工具,如何确保其发挥其应有的财富传承效用值得我们深思。
疑云一:
信托口头设立,法律效力几何?
根据网上公开消息,三个原告称,宗庆后早在2003年就指示下属在香港汇丰银行设立信托,并承诺三人各得7亿美元。但这里存在一个重大问题,宗庆后并未亲自设立信托或签署正式文件,而是通过下属发邮件的方式进行操作。这种近乎“口头设立”的信托方式,在法律层面存在巨大瑕疵。我国《信托法》第8条明确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的要求,旨在确保信托设立的严肃性和规范性,避免因口头承诺的模糊性引发纠纷。从法律角度看,缺乏书面文件的信托设立,其效力很难得到认可。但在英美国家或法域的实际操作中,允许口头方式设立信托。目前根据公开消息暂时不能判断信托是属于哪个法域的信托,是否符合其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在“娃哈哈”争产案中,如果信托的口头设立不能被法律认可,那么三名原告基于此信托主张的权益可能就难以实现。同时,若信托不能有效设立,就可能导致无法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传承财富,使得家族财富的传承陷入混乱。
疑云二:
是否取得配偶同意,被忽视的环节?
在家族信托设立过程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时,取得配偶同意是一个重要环节。因为这关系到信托财产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在“娃哈哈”争产案中,信托资金来源于经营娃哈哈集团获取的利润,而“娃哈哈”作为宗庆后与原配共同打拼的成果,其利润中有一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目前并没有公开信息表明在设立信托时,是否取得了宗庆后配偶的同意。如果没有取得配偶同意,那么这一信托在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上就存在疑问。这一环节的疏忽,不仅可能影响信托的效力,还可能引发家族内部更大的矛盾。
疑云三:
外汇管制下,信托资金如何出境?
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制度,对于资金进出境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审批流程。在“娃哈哈”争产案中,信托资金涉及从境内到香港的转移,这必然要面临外汇管制的问题。根据现有信息,我们并不清楚这笔信托资金是如何突破外汇管制实现出境的。正常情况下,大额资金出境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且要有合理合法的用途说明。如果无法证明信托资金出境符合外汇管制规定,那么这一信托的资金来源和转移过程就可能涉嫌违法。如果信托资金出境存在违规行为,那么整个信托的合法性都将受到严重挑战,家族财富的有效传承可能就陷入了“空谈”。
疑云四:
缺乏信托监管,财产随意使用?
从案件公开消息中可以看出,原告声称截至2024年5月,已有约110万美元从信托账户转出,他们认为这是宗馥莉擅自处置信托资产的行为。这一现象背后反映出一个关键问题,即在假定该信托有效设立的前提下,该信托可能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或失去其应有的规范运作。在规范的信托运作中,信托财产应当受到严格的监管,以确保其按照信托目的使用,保障受益人的权益。然而,在“娃哈哈”争产案中,信托资金似乎可以随意被转出,信托受托人管理处于不到位的状态。这说明可能没有设立有效的监管措施,或者监管措施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缺乏监管的信托,就如同没有缰绳的野马,很容易偏离委托人的初衷。资金可能被不当挪用,导致信托资产缩水,损害受益人的利益。
疑云五:
遗嘱遇上信托,谁优先?
宗馥莉方面提交了一份2020年的遗嘱副本,称宗庆后已明确将其全部境外资产留给宗馥莉,并排除其他子女继承权。但这份遗嘱的见证人仅为“娃哈哈”高管,缺乏家族成员见证,其真实性与效力遭到原告质疑。而原告主张的信托权益,又与这份遗嘱存在冲突。从法律角度看,我们假定信托依法有效设立,并指定原告为受益人,即使遗嘱中未提及,他们依然可主张信托相关的权益;但若信托设立未完成,或财产未实际转入信托账户,则将被视为宗庆后遗产,就将受到生效遗嘱的限制。在一些类似案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信托设立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遗嘱的真实性以及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等多方面因素来做出裁决。
根据目前公开的消息,“娃哈哈”争产案中的信托疑云重重,但也给我们敲响了财富传承的警钟。在家族财富传承中,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工具,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设立和运作,同时要注重各个环节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否则,不仅无法实现财富的平稳传承,还可能引发家族内部的纷争,给企业的发展带来巨大冲击。这场争产案的真相和结果如何,我们不得而知,但它所带来的深刻启示,值得每一个家族企业以及关注家族财富传承的人士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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