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沧州市运河区华西新区C区综合楼的慈惠门诊部(慈惠体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运卫医罚 (2025)004号
当事人:沧州慈惠门诊部
法人:刘国洪性别:女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

1、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2、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以上事实有: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关于沧州健康证办理乱象的情况汇报

5、河北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及其提供的视频录像.

6、 2025年4月 22 日的沧州慈惠门诊部体检报告、 2025年4月 23 日健康合格证明的制卡记录。

7、的身份证复印件及2025年4月28日 、2025年5月15日的询问笔录。

8、沧州慈惠门诊部体检客户信息核对制度、沧州慈惠门诊部体检质量管理制度。

9、沧州慈惠门诊部健康证体检工作整改汇报。

你单位:1、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创》第十条第一款: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二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目的执行标准。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机关拟对你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二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执行标准。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机关拟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下是官方出具的卫生行政行政执法文书

来源:运河区卫生健康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