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四)
六、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十八)大力开展警示教育。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各文物、博物馆单位要大力开展文物消防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坚决杜绝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和失职渎职行为。要利用典型文物火灾案例,制作警示教育片和宣传挂图,加强对重点人群的警示性教育,增强火灾风险防范意识。
(十九)广泛开展常识宣传。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基层文物、博物馆单位及其周边社区,开展“入户式”“网格化”宣传,并将文物消防安全宣传纳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5·18 博物馆日”等活动内容,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和监督文物消防工作。文物、博物馆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张挂消防安全宣传图标。
(二十)深入开展专业培训。文物、博物馆单位要组织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新入岗人员岗前培训,培养一批会消防管理,会操作消防设施器材,会检查整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消防安全“明白人”。
七、严格督察问责
(二十一)严格实施督察考评机制。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建立实施文物安全督察机制,采取书面督办、现场督查、挂牌督办、通报曝光、约谈问效等方式,对文物、博物馆单位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和火灾事故处置等实施严格督察,要将本辖区文物、博物馆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指标,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到实处,火灾隐患整改到位,消防安全措施切实有效。
(二十二)严格实施责任追究。文物、博物馆单位发生火灾事故的,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教训不汲取不放过的要求,查清火灾原因,依法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文物、博物馆单位,拒不整改隐患或者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文章来源于“甘肃省文物局”,侵删)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文物平安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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