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入库案例,其中有一篇引起了广泛关注,那就是“陆某、张某千诉盐城融某置业有限公司、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根据这篇入库案例,开发商逾期交付商品房且商品房建设已停工、短期内无交付可能性的(也就是俗称的“烂尾楼”),买房人有权以“购买商品房以及为购买房屋而贷款的合同目的均无法实现”为由,起诉开发商和银行,提出以下5项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1. 在同一案件中一并请求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房屋认购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等),以及与银行签订的《商品房借款/担保贷款合同》。

2. 要求开发商返还银行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

3. 要求开发商向买房人返还房款(包括首付款)并支付利息。

4. 要求开发商向买房人支付已还银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5. 要求开发商向买房人支付违约金。

裁判要旨

1.商品房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且案涉商品房建设已停工、短期内无交付可能性,买受人购买商品房以及为购买房屋而贷款的合同目的均无法实现。为一揽子解决争议,保证裁判的统一性,买受人主张在同一案件中一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合同解除后应当充分考虑贷款购买商品房商业模式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担保贷款合同之间的密切联系、合同主体的缔约地位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等因素,由商品房出卖人承担已收受的购房贷款、购房款本金及利息的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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