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行为与正常人情往来的界限?
党员干部身处社会生活中,人情往来不可避免。但是,对于掌握一定公权力的党员、公职人员来讲,在收受礼品礼金方面有更为严格的要求。《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明确要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登记上交。按照规定须登记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登记表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
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准确把握日常生活中正常的礼尚往来和违反纪律的受礼行为之间的纪法界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判断。第一,从收受对象看,正常人情往来一般是发生在亲属、没有利益纠葛的朋友之间;而受礼行为往往发生在同事、上下级、管理服务对象或具有其他经济、政治利益关系的特定人之间。第二,从送礼目的看,正常人情往来没有特定的利益诉求;而受礼行为中,作为送礼一方往往具有联络铺垫感情,以备今后有事的时候能开口的目的。有的案件中,管理和服务对象给党员干部送礼,一送十几年,虽然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但自己交代说长期送礼就是为了搞好关系、搞“感情投资”,将来有需要的时候再开口对方就不好意思拒绝。第三,从往来金额看,正常人情往来的金额相对较小,且有来有往,彼此收送的礼品、礼金价值大致相当;而受礼行为一般表现为单向的或收送价值明显不对等。在实践中,除了把握好上述基本判断原则外,考虑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收送礼品礼金行为也在不断地改头换面、花样翻新,如利用微信红包、电子礼品卡、物流快递、电子充值等多种方式变相收送礼品礼金,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结合个案实际进行综合分析,透过现象看本质,以确保定性准确、稳妥。
来源:《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问答 》、陕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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