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刘梦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原为同事,因工作纠纷产生矛盾。2024年5月,李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多条内容,称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客户回扣”“私生活混乱”,并配上张某的工作照,还将内容转发至多个同事群。该信息发布后,被多人点赞、评论和转发,张某的同事、亲友纷纷议论,使其在工作和生活中受到排挤,精神压力巨大。

张某多次要求李某删除内容并道歉,但李某拒不配合。无奈之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李某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要求李某删除相关信息、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发布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属于捏造虚假信息,且该信息在一定范围内传播,导致张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已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侵害。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立即删除所有侵权内容,在朋友圈及原同事群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律师说法】

【律师说法】

名誉权是公民享有的维护自身社会评价不受侵害的权利。无论是现实生活还是网络空间(如朋友圈、微信群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本案中,李某发布的“收受回扣”“私生活混乱”等内容无事实依据,属于“捏造虚假信息”;通过朋友圈、同事群传播,属于“向不特定多数人散布”;最终导致张某被议论、排挤,即“造成社会评价降低”,完全符合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名誉侵权的责任包括停止侵害(删除信息)、赔礼道歉(公开澄清)、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院的判决正是基于此,既要求李某纠正侵权行为,也通过道歉和赔偿弥补张某的损失。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即便在朋友圈等相对私人的社交空间,发布信息也需以事实为依据。一时情绪激动发布不实言论,看似“小事”,实则可能触犯法律,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