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力量
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
民营经济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更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根基。近日,启东法院民一庭成功审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运用 “先行判决” 制度,有效破解此类纠纷审理周期长的难题,盘活企业资产,避免损失扩大,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司法动能。
基本案情
原告某金属冷挤压公司是一家采用新型材料及技术的创新型企业。2021年9月,该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其一至六号生产车间,工程固定总价1980万元。后因建筑市场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施工范围调整为3个生产车间。2022年4月,3个车间通过竣工验收,原告随即投入生产。
2024年,为恢复正常生产规模,原告联系原建筑公司续建剩余工程,后因价格等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无奈选择另行招标施工。但根据规定,变更施工企业需重新申请施工许可证,而变更手续必须由原建筑公司配合提交竣工备案资料。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判令建筑公司配合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手续。建筑公司对解除合同无异议,但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双方就工程造价、工程量等争议需启动鉴定程序。
法院审理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因被告对解除合同无异议,案涉合同已依法解除。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履行附随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手续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为避免双方损失持续扩大,法院对原告本诉部分先行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启东法院对被告反诉请求则继续审理。
建设工程类案件往往因事实认定复杂、本诉反诉交织、涉及工程造价或质量鉴定等情况,审理周期普遍较长。当前市场环境下,企业拓展经营殊为不易。若按常规程序审理,因反诉涉及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等问题,审限至少延长半年,企业将无法短期内完成重新招标、恢复车间建设及投产。
让正义提速,是司法智慧的生动实践。下一步,启东法院将持续践行“如我在诉”理念,深化“先行判决”制度,既坚守“守法不越位”的司法底线,又实现“救济不迟到”的民生承诺,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来源:民一庭 王珊珊
▌责编:政治部 徐越 胡丹
▌审核:陈南松
▌终审: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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