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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2025年第4期要目
【特别策划·数字法学的范畴体系】
1.数字法律关系的法理学阐释
郑智航(5)
2.数据权益损害赔偿规范体系构造论
朱晓峰(19)
3.数字法治理论的理念转型及其与法律方法的智能化融合
魏治勋(31)
4.“四法并置”:迈向适应性治理范式的人工智能立法
陈坤(41)
【学术视点】
5.论行政决定介入私法自治的方式、作用与限度
——以《民法典》相关规范为视角
江必新、章许睿(55)
6.轻罪治理的症结与复权制度的本土构建
彭文华(68)
【热点聚焦】
7.论依规治党的法治创新
邵帅、周叶中(81)
8.妇女权益保障立法体系化视野下司法救济的困境和纾解
曹薇薇(92)
9.《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私法功能及其式微
郭传凯(103)
【法治前沿】
10.个人破产制度中税收之债的免责及制度构建
李帅(115)
11.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法益构成及定位之转向
张倩(127)
12.基于行政效能原则的地方执行性立法优化路径
——以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立法实践为例
陈朋(139)
【青年论坛】
13.刑事司法大数据一体化的实践问题与机制建构
漆晨航(150)
14.过失犯的不法构造
——规范理论的模式分析
唐志威(162)
【特别策划·数字法学的范畴体系】
1.数字法律关系的法理学阐释
作者:郑智航(山东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相互连接的方式,扩展着人类社会交往的空间,塑造着社会的组织结构,重构着社会的运行逻辑,并最终推动了法律关系基本形态的发展与变革。人工智能能否成为数字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享有一定的权利或者承担和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学术界产生了广泛讨论。数字法律关系的客体除了包括传统的物、具体人格利益、智慧成果以外,还包括数据、信息、虚拟货币、数字资产和算法等。数字技术的发展进一步扩展权利的分析范式、丰富权利的主要权能、模糊权利的基本属性。数字技术在催生权利发展的同时,推动了义务的发展,并产生了一些新兴的义务。数字权力是一种基于数字技术和算法而产生的具有支配和控制他人行为作用的权力形态。数字社会需要强化对数字权力的控制,引导数字向善发展。
关键词:数字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数字法学;数字权利;数字权力
2.数据权益损害赔偿规范体系构造论
作者:朱晓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据权益是大数据时代产生的一种独立的新型权益,内部呈现出个人数据权益和非个人数据权益的二元构造,后者包括企业数据权益和公共数据权益。侵害个人数据权益导致的损害赔偿既包括对财产损失的赔偿,也包括对精神损害的赔偿。由于《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第998条结合《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确立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则,与《民法典》第1182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第2款结合《民法典》第998条所确立的财产损失赔偿规则中关于赔偿认定方法及考量因素的耦合,使个人数据权益侵害场合的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赔偿二者之间原本显著的区别被消弭了。非个人数据权益的侵权损害赔偿,应在特别法规定与一般法规定所分别确立的财产损失赔偿规范体系内明确各自的适用领域和界限,防止特别法规定的计算方法向《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的“其他合理方式”这一一般条款逃逸,避免立法者通过特别规定对特定行为予以特殊调整的立法目的落空。
关键词:数据权益;损害赔偿;企业数据权益;个人数据权益;其他合理方式
3.数字法治理论的理念转型及其与法律方法的智能化融合
作者:魏治勋(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伴随着信息科学新技术革命对法学领域的影响,“数字法治”研究成为法学研究的热门话题。作为一个新兴研究领域,“数字法治”研究正在逐渐形成自身的研究基本框架。它以当代信息科学领域的新技术革命给法律系统带来的冲击和挑战为基本问题线索,以法治经典理论在新技术革命时代的理念转型和方向调整为逻辑基调,在方法论上关注法律方法与智能技术的融合。当代“数字法治”研究已经形成了自身初步的逻辑脉络,但由于当前尚欠缺自身独立的概念体系,因而还不能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学理论体系。要推动“数字法治”研究的进一步成熟,则必须注重概念的建构和体系思维的运用,并构造起相对完善的“数字法治”概念群,才有可能将新技术革命中出现的新生事物真正带入到法学理论体系的内部结构中去。
关键词:数字法治;理念转型;体系思维;新技术革命;法律方法;智能化融合
4.“四法并置”:迈向适应性治理范式的人工智能立法
作者:陈坤(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基于人工智能领域的特点、人工智能善治的目标以及平衡安全与发展的现实需求,人工智能治理需要迈向适应性治理范式。在人工智能治理问题上,适应性治理范式从敏捷性治理、协作式治理与自适应治理三个面向提出了若干具体要求。为满足这些要求,也为最大程度地实现人工智能治理的全面性、有效性与及时性,我国人工智能立法宜采取由总纲性的“人工智能基本法”、规制风险的“人工智能规制法”、鼓励创新的“人工智能促进法”与规范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应用的“人工智能控权法”构成的“四法并置”立法路径。为实现或接近“维护基本价值”“增进社会福祉”“推动个人发展”的善治状态,人工智能立法还应充分考虑“四法并置”专门法体系与其他法律规范、技术标准、伦理规范以及国际治理体系的外部耦合问题。
关键词:“四法并置”;人工智能基本法;人工智能立法;适应性治理;敏捷性治理;人工智能治理
【学术视点】
5.论行政决定介入私法自治的方式、作用与限度
——以《民法典》相关规范为视角
作者:江必新、章许睿(湖南大学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私法交互时代的行政法面临新的发展契机,私法自治中行政决定的介入,在法域交界理论中需要充分依据规范体系予以类型分析。行政决定介入私法自治不是对民法秩序的侵犯,而是对民法上私人自由的指示和约束。基于行政决定介入私法自治的理论基础、公法与私法交互作用的具体表征,可以证成规范目的中的行政决定能发挥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对民事法律关系存续的影响、对民事权利状态调整的理论作用。从我国司法案例以及《民法典》中的行政性规范看,可以明确行政决定在《民法典》中能够发挥拓展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构成要件内涵、调整民事权利权属状态、划定民事法律关系存续边界的三重民事介入作用。蕴含公私法基本精神的合意度、衡平度和社洽度构成了行政权力介入私法自治限度的基本图景。行政决定介入私法自治的具体作用,能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审查基准提供指引。民事法律关系的公权力调整和民事权利的行政性保障从分殊迈向统合,有助于实现公益和私益兼顾、私法自治和公法保护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行政决定;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治;私法自治;民法典;行政性规范
6.轻罪治理的症结与复权制度的本土构建
作者:彭文华(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现行刑事制裁体系无法匹配轻罪治理需求。我国轻罪治理的主要症结在于犯罪附随后果具有严厉性、终身性与连带性,对犯罪人的再社会化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与删除犯罪附随后果制度或增设前科消灭制度等相比,构建复权制度更有利于实现轻罪治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复权制度具有保障性、限制性与恢复性的特征。我国构建复权制度具备政治基础、制度基础、实践基础。构建复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分配正义理论、刑事一体化理论、平衡理论。复权制度的本土化应当在区分轻罪、重罪的前提下明确制度适用的对象条件、时间条件、申请主体条件。应当以刑法作为复权制度唯一的规范载体,并赋予复权制度优位于其他部门法的效力位阶,确保复权制度的法律效果及于各类犯罪附随后果。为实现复权制度的有效运用,必须建立完善的实体保障机制与程序保障机制。
关键词:轻罪治理;复权制度;前科消灭制度;犯罪附随后果;分配正义
【热点聚焦】
7.论依规治党的法治创新
作者:邵帅、周叶中(武汉大学)
内容提要: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依规。依规治党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法治基本原理同管党治党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原创性治理实践。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指导下,新时代依规治党进入法治化发展快车道,既有鲜明的党建属性,也有独特的法治面相。党内法规遵循“义务优先”价值逻辑,和国家法律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规范体系。依规治党具有鲜明的自律特色和优势,不仅推动形成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大法治”新格局,而且较于依法治国而言具有独特的优先地位和作用。依规治党在法治价值、法治构成、法治机理、法治形态和法治战略等方面,探索和积累了诸多独特经验和创新成果,为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作出了重要原创性贡献。
关键词:依规治党;法治创新;义务优先;自律型法治;“大法治”格局;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8.妇女权益保障立法体系化视野下司法救济的困境和纾解
作者:曹薇薇(上海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妇女权益保障立法体系建设是推进性别平等和人权保障的重要标志,《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体系中的专门法,起着联动其他部门法相关规定和下位法具体规定的作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后解决了条款规定抽象、职权划分不清、救济规则缺乏等问题,功能定位由传统的权利倡导转向司法救济。然而,新法实施两年来,司法实践未有吸纳立法体系的功能转变,立法修订亦未对妇女权益纠纷的司法救济产生实质影响。近年来,妇女权益保障面临诸如鼓励生育政策下就业歧视加剧、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权侵权案件增多、新业态下劳动权益纠纷等更为复杂的新挑战。这些问题的解决和妇女权益保障的落实亟待健全司法救济制度。在立法体系化建设的契机下,需在合理评估当前司法救济规范特征,归纳分析妇女权益司法纠纷的类型及特点,考察其产生原因和司法救济难点的基础上,提出司法救济路径优化方案,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从法律文本走向司法实践。
关键词:妇女权益;司法救济;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举证责任;公益诉讼
9.《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私法功能及其式微
作者:郭传凯(山东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私法功能在于授权信息主体以私人途径维护个人信息权益,其主要通过个体控制机制与私人诉讼制度予以实现。然而,个体控制机制的制度定位与私人诉讼制度的基本内容均有待明确。通过阐明私密个人信息保护与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的界线,以及《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在非私密个人信息或非敏感个人信息保护上的分工,个体控制机制的制度定位得以确定,即保障信息主体通过私人途径应对算法决策问题,避免个人信息在算法决策的过程中遭到滥用。通过界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过错推定原则与《民法典》隐私权侵权的一般过错原则,阐明“权利束”保护之诉的可行性,私人诉讼制度的基本内容获得明确。个体控制机制难以限制算法决策技术的滥用,私人诉讼制度则面临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难题和信息主体的诉讼困境。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私法功能难以发挥重要作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私法功能的式微应通过公法途径予以回应。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法;私法功能;个体控制机制;私人诉讼制度;公法回应
【法治前沿】
10.个人破产制度中税收之债的免责及制度构建
作者:李帅(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免责是个人破产的核心制度,但税收之债能否被免责,学者看法不一。税收征管中的国家主义立场要求尽量保障国家税源,但个人破产追求的经济重生目标又要求对债务人进行相应的免责,二者在理念上的冲突造成了个人破产税款免责与否的争议。从公法之债理论出发,债务人所欠的税款是一种破产债务,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免除税收之债,是完善社会主义破产法治的需要,也是体现量能课税、契合税制改革的需求。我国应以个人破产试点的推进和将要进行的个人破产立法为契机,建立税收之债的免责规则,明确税款免责的范围和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建立相应的免责例外条款以防止债务人滥用税款免责条款进行恶意逃债。
关键词:个人破产;税收之债;公法之债;经济重生;免责
11.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法益构成及定位之转向
作者:张倩(武汉大学台湾研究所)
内容提要: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所保护的“食品安全”是一束利益,既蕴含有“实体法上之状态”之要义,也具有“人的生活利益”之属性;既源自于“经验上可以把握之生命、健康等实体”,亦内生于“社会共同体所认可的生活价值和文化价值”,兼具物质性和精神性;其主体既表现为特定的个体,也表现为由不特定人所组成的群体、社会共同体和国家共同体。食品安全中的利益是一个可以类分和再聚的体系,基于法益的分析方法,以主体为标准,其可作国家法益、公共法益及个体法益之三分;其实现遵循个体法益优先、公共法益次之、国家法益居后之顺位。基于法益的逻辑,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之标的非“权利”所能涵盖,应当设定为“法益”,之目的须从“权利中心”转向“法益中心”,之本质应由“权利救济”调整为“法益保护”。
关键词: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法益;法益层次;惩罚性赔偿;诉讼标的
12.基于行政效能原则的地方执行性立法优化路径
——以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立法实践为例
作者:陈朋(山东建筑大学)
内容提要:当前,地方执行性立法面临着权责配置不清、行政程序失范、任务设定模糊、监督评估缺位等难题,影响了地方法治体系完善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以行政效能原则重构立法逻辑,通过厘清管理权限、优化行政程序、细化任务设定、完善监督保障等优化路径,可弥合地方执行性立法功能预期与实际执行效果之间的差距。基于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地方执行性立法问题分析,以及《济南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的立法实践,论述立法过程中系统融入效能原则的理论适用性与解决具体问题、服务高效治理的现实策略,为行政效能原则优化地方执行性立法提供可借鉴的经验路径,并形成该原则理论价值拓展的有效探索。
关键词:地方执行性立法;立法逻辑;行政效能原则;优化路径;无障碍环境
【青年论坛】
13.刑事司法大数据一体化的实践问题与机制建构
作者:漆晨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事司法机关的履职活动大量收集、产生、使用与储存数据,为充分挖掘大数据价值,各机关积极推动以数据汇聚与共享为表现形式的刑事司法大数据一体化实践。但自主性、行政性、有限性的实践特征,催生过度重视数据汇聚却忽视共享,数据主体扩容诱发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风险,因数据权限不明导致刑事司法机关职权混同竞合等关键问题。分析问题成因,直接成因是相关规则的系统性缺位,根本成因则是并未就刑事司法大数据一体化达成共识,故而应以法治方法推动机制建构。首先,以刑事司法职权为依据厘清大数据处理权限,细化同意后处理个人数据基本原则。其次,细化刑事司法大数据一体化平台建构指南,明确平台运行维护主体、数据目录与安全规范等问题。最后,要求检察机关承担平台监管职责,制定大数据分析系统备案规则,并向辩护方与公民开放部分数据,以促进刑事司法大数据一体化的多元制约。
关键词:刑事司法;大数据一体化;数据安全;数据共享;个人信息保护
14.过失犯的不法构造
——规范理论的模式分析
作者:唐志威(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新旧过失论的学术史叙事限制了更多理解过失犯不法构造的可能。在规范理论的分析视角下,根据不法论中行为不法和结果不法的配比关系及论证思路,过失犯的构造可以总结为“一元结果无价值”“一元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强行为无价值”与“二元论弱行为无价值”四种基本模式。针对“二元论弱行为无价值”则存在“标准”与“例外”两种论证方案。与其他模式相比,以危险禁止说和制裁规范评价功能为基础的二元论强行为无价值模式,不仅能够有效实现刑法保护法益的目标设定,也更契合宪法基本权保护的上位法价值。基于这一模式,可以对过失犯的不法进行功能化改造:过失犯的行为不法应当限定为行为人在事前视角下,通过行为时的客观情境(“诱因”)能够认识到其行为可能侵害他人法益,却仍然违反采取必要措施或特定不作为的义务。在此语境下,过失引发的结果虽然属于“需罚性”的范畴,但却并非源自“道德运气”的偶然。
关键词:过失犯;行为不法;结果不法;举止规范;规范理论
《法学论坛》由山东省法学会主管主办,以“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为宗旨,遵循“传播新思想、探讨新问题、交流新成果、宣传新法律、介绍新知识”的办刊思路,立足法学研究前沿,坚持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与法学应用理论研究相合,刊登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积极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法学论坛》是CSSCl来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山东省优秀期刊、华东地区优秀期刊。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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