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网友咨询: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约定的应如何处理?
邱泽龙律师解答: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认定为一般保证。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未约定担保方式或约定不明时承担一般担保责任的规定,强调了对保证人利益的合法保护,彰显了担保为债务补充性的价值,更符合人们的社会生活习惯。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债权人的权利意识。
邱泽龙律师补充: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邱泽龙律师
福建世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经手多起建筑工程、刑事辩护、人身损害案件,涉猎案件类型广,能处理多种、综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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