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口交警:窄路超车酿事故 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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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4日15时10分许,张某驾驶豫RP***Q号小型客车在交口县龙泉街超越前方解某平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时碰撞,一人轻微受伤,两车损坏。
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之规定,张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交口县交警大队事故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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