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与张某是一对夫妻,婚后育有两个儿子,分别是大张和小张。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张某和刘某相继去世。在他们去世之后,大张和小张请求依法对父母张某和刘某遗留下来的户籍股进行分割,并且希望能够继承这些股份。那么,法院是否会支持大张和小张的这一请求呢?
也迪律师解答
户籍股是北京市农村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所确认的四种股份类型之一。在北京市农村股份制改革的框架下,股份被明确划分为四个主要类别,它们分别是户籍股、土地确权股、老龄股以及独生子女股。户籍股的确认基础在于个人是否取得了特定农村经济合作社成员的特殊身份属性。这种股份与公司法中所规定的股份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因为户籍股是与个人身份紧密相连的,它具有个人财产的属性。然而,这种股份本身是不具备继承性的,也就是说,它不能直接作为遗产被继承。尽管如此,户籍股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继承的。基于此,当大张和小张提出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来分割涉案的户籍股时,法院是不会支持他们的主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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