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保函中的特殊仲裁条款,成为价值千万合同纠纷的胜负关键。

A公司与B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主合同),明确约定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C公司作为担保人,向A公司单方出具《履约保函》,其中载明“因本保函引起的争议适用仲裁解决”,但未明确具体仲裁机构。

后因B公司严重违约,A公司依据保函向仲裁机构对C公司提起仲裁请求。C公司立即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主合同仲裁条款对其无约束力,且保函未明确仲裁机构,仲裁协议应属无效

案件争议焦点迅速集中于两个核心问题:这份含有特殊仲裁条款的保函是否构成独立保函?单方保函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01 案件关键转折

仲裁庭及法院均驳回了C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认定保函中的仲裁条款有效。这一裁判结果基于三重核心理由:

仲裁合意成立。保函虽为C公司单方出具,但A公司接受保函内容并据此提起仲裁的行为,表明双方就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达成实质合意。

独立性原则体现。仲裁条款具有独立于主合同及担保合同效力的特性。即使主合同仲裁条款不能当然约束C公司,但保函自身的仲裁条款有效,且A公司的仲裁申请行为进一步补正了双方合意。

条款有效性认定。保函约定“适用仲裁解决”,已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关于“请求仲裁意思表示”的要求;仲裁机构可依据《仲裁法》第十八条由双方补充选定,不影响条款效力。

法院特别强调,现代商事交易中,合同成立不再以签订纸质文件为唯一形式。一方接受对方发送的文本且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对文本内容的认可。

02 独立保函的认定标准

本案中,《履约保函》是否构成独立保函成为关键争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独立保函:

保函载明见索即付;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根据文本内容能够确定开立人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

同时,独立保函必须记载两项核心要素:据以付款的单据最高金额。若缺少这两项要素,则无法体现独立保函的独立性和跟单性,应认定为从属性保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司法实践中识别独立保函需关注实质特征:付款义务是否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是否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保函中若出现“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等表述,通常可认定为独立保函。

03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本案另一争议焦点在于单方保函中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俞强律师分析指出,担保文件中的仲裁条款需满足三项要件:

书面形式要求。保函载明的仲裁意思表示需符合《仲裁法》的书面要求;

债权人明示接受。债权人依据该条款申请仲裁的行为,构成对仲裁合意的确认;

可执行性。仲裁机构可通过补充协议或规则确定,不因未明确机构而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主合同仲裁条款效力并不自然及于保证合同。最高人民法院一贯认为,担保合同未约定仲裁条款时,主合同仲裁条款效力不及于担保人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1条亦明确,仅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纠纷排除法院管辖,但未规定主合同仲裁条款可扩张至从合同。

04 专业法律分析

针对本案核心争议,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作出深度解析:

独立保函与保证的根本区别在于其独立性特征。独立保函虽为保障基础交易履行而开立,但一经开立即与基础交易相分离,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

单方保函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需结合债权人行为判断。当债权人依据保函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时,表明其接受该条款约束,双方仲裁合意成立。即使保函为单方出具,债权人接受行为使条款产生约束力。

特殊仲裁条款的解释规则应遵循有利于实现条款效力原则。保函约定“适用仲裁解决”虽未明确机构,但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请求仲裁意思表示”的要求,不构成无效事由。

俞强律师特别指出,仲裁条款具有双重独立性:不仅体现为“效力无因性”(主合同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还体现为“效力自足性”(其效力不依附于其他合同条款)。

实践中,银行保函若约定在收到符合条款的书面付款要求时即予以付款,不以合同执行情况为依据拒绝偿付,并放弃一切抗辩及追索权利,即可认定为独立保函。

05 实务启示

通过本案分析,俞强律师为商事主体提供以下风险防范建议:

保函文本审查需严谨。企业在接受保函时应严格审查文本表述,若需独立担保,应确保包含“见索即付”、“不可撤销”等关键表述,并明确记载付款单据和最高金额。

争议解决条款要明确。担保文件中若约定仲裁条款,应尽可能明确仲裁机构,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程序争议。主从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应协调一致。

债权人应及时确认。对于担保人单方出具的保函,债权人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否则可能被视为接受全部条款,包括其中的争议解决方式。

专业法律支持不可或缺。涉及大额交易担保时,应聘请熟悉独立保函规则的上海商事纠纷律师审查文件,预防条款冲突导致的效力风险。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独立保函的认定需严格遵循“跟单性”要求,即保函必须记载据以付款的单据种类和最高金额。若保函未明确这两项要素,即使包含“见索即付”等表述,也可能被认定为从属性保证。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商事交易中的保函设计需综合考量交易背景、当事人需求及法律风险,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制定条款,避免因文本瑕疵导致担保目的落空。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利代理师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