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施工现场尘土飞扬,A电力公司的项目经理攥紧银行拒付通知,面对B风电公司突如其来的保函索赔,他意识到这张薄薄的保函背后竟是一场价值千万的信用危机。
2024年,云南省某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中,施工总承包方B风电公司与分包方A电力公司签订劳务合同。A电力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以B风电公司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载明“见索即付”“无条件付款”等条款。施工期间双方因工程进度产生争议,B风电公司向银行提交表面相符的索赔单据,银行依约付款。A电力公司认为B风电公司虚构违约事实,向法院起诉主张保函欺诈。
01 案件核心争议
A电力公司主张:
B风电公司明知其已按约施工却恶意发起索赔
索赔构成《独立保函纠纷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欺诈情形
要求法院认定索赔无效并返还赔付款项
B风电公司抗辩:
独立保函具有单据化特征,其索赔文件符合表面相符原则
基础合同争议不影响保函独立付款效力
02 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法院经审理驳回A电力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裁判理由包括:
保函性质认定
案涉保函载明“见索即付”“无条件付款”条款,符合《独立保函纠纷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独立性特征,属于独立保函而非从属性担保。单据审查标准
B风电公司提交的《保函索赔通知书》与保函文本表面相符,银行付款行为符合独立保函“先付款,后争议”机制要求。欺诈例外排除
双方基础合同履行争议不属于法定欺诈情形。A电力公司未能举证证明B风电公司存在伪造单据、虚构违约等欺诈行为,不符合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欺诈例外适用条件。
03 法律焦点分析
(1)国内独立保函的合法性争议终结
《独立保函纠纷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国内交易中适用独立保函,一方以不具有涉外因素主张保函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该条款首次统一国际国内独立保函效力规则,承认金融机构开立的国内独立保函效力,是顺应我国经济发展、完善信用保障制度的现实需要。
(2)独立保函与担保法的本质区别
独立性原则
独立保函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开立人仅审查单据表面相符性,不介入基础合同履行争议(《规定》第六条)。非担保法属性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独立保函“不属于担保法规定的法定担保方式”,不适用民法典关于保证的规定(《规定》第一条、第三条)。
(3)欺诈例外的严格适用边界
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将欺诈情形限定为:
虚构基础交易单据
伪造索赔文件
法院/仲裁已认定基础债务无效
受益人确认债务人无违约仍索赔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司法实践对欺诈认定采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规定》第二十条),2024年朝阳法院案例表明,基础合同争议本身不构成保函止付理由。
(4)市场主体的风险防范路径
开立人资质限制
仅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开立独立保函(《规定》第一条),排除普通企业开立独立保函的效力。保证金质权规则
开立保证金符合特定化及移交占有条件的,法院可冻结但不得扣划(《规定》第二十四条)。
风险提示:独立保函虽提升交易效率,但“先付款后争议”机制可能加剧申请人风险。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单据审查策略及欺诈例外条款制定风控方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利代理师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俞强律师执业13年来专注商事金融纠纷领域,其团队对独立保函、信用证等金融担保工具的风险防控构建了系统的实务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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