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乐清市某娱乐城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乐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07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乐清市某娱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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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郑某某
执法部门:乐清市消防救援大队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7-15
行政处罚的依据:2025年05月20日,乐清市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乐清市某娱乐城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乐清市某娱乐城第二至三层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而玖万元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自行将由郑**投资经营的乐清市某娱乐城第二至三层停产停业,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乐清支行营业部各网点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
来源 浙江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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