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图片非AI生成,与内容有关)
作者 | 邹成效
最近,有这样一个社会新闻。
7月15日,网上一段视频显示,辽宁朝阳凌凤大桥附近,一群红衣“老年暴走团”准备出发时,与两辆消防车和一辆救护车相遇,然而徒步暴走团并未相让。双方僵持一两分钟,最后各让一步,救护车靠边腾地,“老年暴走团”列队出发。
7月18日,“老年暴走团”的群主称:当天消防车和救护车均处于备勤状态,并非执行紧急任务。而他们所处的道路是大凌河景区内的非机动车道,考虑到一百多位队员的安全,为避免车辆与队员发生碰撞,“老年暴走团”希望能让队员先通过,这个过程仅持续了一分钟。群主还强调,徒步团成员都深知大义,如果真遇到有人掉河或者着火等紧急情况,肯定会立马解散帮忙救援。
看了这条新闻,不禁让人很是感慨,就聊一下这起事件中的法律问题。
法条中对阻碍 消防车、救护车的规定为。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我看到网上有的律师朋友引用的是所谓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这是不正确的,因为这虽然是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2025年6月27日修订后的条文,但生效日期为2026年1月1日,目前尚未生效,所以依然要引用未修订前的法条。
至于那位引用尚未生效法条的律师朋友,我觉得,哪怕接受记者采访前,稍稍做做功课,也未必犯会犯如此的低级错误。
还是回到主题,无论是新法条还是旧法条,都明确“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的行为,才构成违法。
所以很多法律人士认为,无法处罚这群阻碍 消防车、救护车通行的 老年暴走团成员。
那么,如果 消防车、救护车只是在备勤途中,就不构成违法了吗?
我不这样认为。
你试试在长安街上无故拦下一辆 为某领导开道, 但并非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 试试?
这不是寻衅滋事,是什么?
但是,在本例中又不能完全适用寻衅滋事。
因为如果这条道路确实是 大凌河景区内的非机动车道的话,那么从路权角度,步行者优先,机动车除非 执行紧急任务时,才享有优先通行权,而在一般情况下,路权低者应该为路权高者让行。
在这起案例中,在景区的非机动车道上,借道行驶的非执行紧急公务的 消防车、救护车,确实应该给“老年暴走团”让路。
归根结底,还是看路权是否优先。
尽管我对“老年暴走团”这种东西存在深深的不满,但就本案来说,我还是支持老年暴走团不礼让非执行紧急公务的消防车、救护车的维权行为的。
当然,如果碰上个62岁驾驶 北京汽车BJ40先锋版的老登,那还是建议 “老年暴走团”们先就不要考虑路权问题,无论如何都要礼让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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