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朝阳市大凌河景区的临河道路上,一辆救护车和两辆消防车闪着灯前行,遇到了一支徒步队伍,结果徒步队伍不让。双方僵持了近2分钟,以救护车靠边让行,徒步团列队通过告终。
如果因为这样延误救治导致要救的人没有救回,暴走团怎么处罚?
- 行政责任:罚款及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
“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
若暴走团拒不避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1条:
情节严重:拘留5-10天,可并罚1000元
特别提醒:哪怕成员年龄大,70岁以上不执行拘留,但警告和罚款照样跑不了。
- 民事责任,要赔钱的, 关键点要看家属能否证明 :
1)救护车因暴走团延误;2)延误与患者死亡有直接联系。
那就根据 《民法典》侵权人应承担赔偿医疗费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暴走团的组织者责任更重,因为未引导队伍让路,可能承担连带赔偿。
- 最后是刑事责任
如果查明暴走团明知挡路会延误救护,仍故意不让,导致患者死亡。
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处3-7年有期徒刑。
不过
该事件这里有两个特别的地方,1)当时三辆车是去执勤,非紧急任务;2)发地点在景区内道路。
如果不是执行紧急任务,这3辆车不享有优先通行权。
所以在那个关节点,这暴走团的带头去沟通后,双方僵持一两分钟,最后各让一步,救护车靠边腾地,老年徒步团列队出发。
从法律上讲,暴走团不违法。
可问题来了:
难道以后每次看到消防车、救护车,都要跑过去问一句:
“同志,是出紧急任务还是执勤?”
显然不行!
所以回头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其实也给了答案:
第五十三条第一句: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只要开了警报器+闪灯,就按紧急任务对待,必须让行。
第二句:
“非执行紧急任务,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优先通行权。”
如果没开警报器,行人和车辆可以按常规交通规则通行,车应礼让人。
法律上,去执勤的救护车和消防车确实没有优先权,行人也没义务非得让路。
但公德上呢?暴走团还是可以多体谅一点。哪怕这次只是备勤,不是救命,可谁能保证下一秒他们不会接到紧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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