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满足市民多样化住房需求,精准破解政策痛点,7月15日,镇江公积金再次推出惠民新政,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托举百姓“安居梦”。

新政一

扩大灵活就业人员

公积金缴存覆盖面

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开户时本市户籍限制,且可在10%—24%间灵活选择缴存比例,为广大非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缴存公积金带来了极大便利,有效助力其降低未来购房成本。

新政二

加大对新就业人员

购房支持力度

范围扩大:未成年子女、新就业人员单独购买自住住房的,其父母可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取消了原政策须是首套单独购买自住住房的限定。

年限放宽:新就业人员毕业时间(全日制)计算由5年放宽至10年,购房支持力度再加大。

灵活还贷:新就业人员父母名下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由支持提取父母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扩大至可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含异地),拓宽父母帮助新就业人员偿还贷款新路径,一人购房全家帮,买房不再是“负担”,公积金“流动”让圆梦安居照进现实。

新政三

支持“房票”

购房使用公积金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房票”支付购房首付款购买我市新建商品房,“房票”持有人家庭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条件的,支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公积金使用更灵活,切实提升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新政四

提高“以旧换新”

购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市向参与“以旧换新”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符合住房“以旧换新”条件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20%,政策的再加码,为改善型住房需求打开了置换通道。

1.此项政策与改善型住宅、绿色建筑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不叠加享受;

2.置换房屋为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家庭成员的,须提供关系证明;

3.置换房屋为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名下的,其用于置换的“旧”房产不计入住房套数。

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好住房公积金在降低住房成本、促进消费、改善民生、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等方面作用,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建金管〔2025〕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予以优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覆盖面

取消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开户时的本市户籍限制,同时,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10%-24%间灵活选择。

二、加大对新就业人员购房支持力度

未成年子女及新就业人员单独购买自住住房的,其父母可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支持父母提取公积金偿还新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性住房贷款。新就业人员毕业时间计算放宽至10年。

三、支持“房票”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房票”购买我市新建商品房,“房票”持有人家庭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相关条件的,以“房票”支付购房首付款,支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

四、提高“以旧换新”购房职工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

支持住房“以旧换新”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我市新建商品房,符合住房“以旧换新”条件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20%。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涉及事项仍按原政策执行。各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遵照执行。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15日

关于《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5年7月15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现对该政策作以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发挥好住房公积金在降低住房成本、促进消费、改善民生、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等方面作用,更好满足广大群众刚性、改善型住房需求,进一步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房压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予以优化,出台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建金管〔2025〕59号)。

三、主要内容

(一)扩大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覆盖面

取消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开户时的本市户籍限制,同时,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10%-24%间灵活选择。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区分户籍,均可以个人名义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受托银行借记卡等材料签约办理账户设立,账户设立后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最低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以中心每年公布的缴存基数为准。缴存比例可以按以下比例自由选择:10%、12%、14%、16%、18%、20%、22%、24%。最低缴存金额为本市最低缴存基数乘以10%。最高缴存金额为本市最高缴存基数乘以24%。

(二)加大对新就业人员购房支持力度

1. 未成年子女及新就业人员单独购买自住住房的,其父母可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新就业人员毕业时间(全日制)计算由5年调整放宽至10年。具体申请材料如下:

(1)提取人身份证;

(2)《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或全额付款发票;

(3)尚未领取《不动产权证》的,提供已由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首付款发票,首付比例不得低于 30%;

(4)父母与子女:父母结婚证、户口簿(户籍摘抄、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相关材料);

(5)新就业人员毕业证书和就业材料;

(6)本人I类储蓄卡(不含信用卡)。购买本市新建商品房,尚未领取《不动产权证》的,提供经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以上材料均需原件;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备注:除“南京都市圈”政策外,在外地购房需领取《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全额付款发票;需提供购房所在地本人户籍材料或公积金缴纳材料。

2. 未成年子女及新就业人员单独购买自住住房的,单独或与父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性住房贷款,其父母名下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父母每年可提取本人名下的公积金偿还新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性住房贷款。申请办理时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贷款合同、贷款银行或公积金中心盖章确认的还款明细账。

备注:①除“南京都市圈”政策外,在外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性住房贷款,需提供购房所在地本人户籍材料或公积金缴纳材料;②购房时间须在新就业人员认定时间范围以内。

(三)支持“房票”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

根据《关于房屋征收中试行房票安置的通知》(镇政办发〔2023〕54号)文件,房票安置是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将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一种方式,是现有安置方式的补充。缴存职工家庭使用“房票”购买我市新建商品房,“房票”持有人家庭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相关条件的,使用房票支付首付款后,支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

1.支持“房票”购房提取公积金

房票持有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房票计入首付款后,超过房价的30%,可办理公积金提取。具体申请材料如下:

(1)《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或全额付款发票,尚未领取《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已由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首付款发票、符合公积金首付款比例要求的房票(有效期内),购房首付款发票加符合公积金首付款比例要求的房票(有效期内)金额不得低于总房价的 30%;

(2)房屋共有人为配偶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父母与子女提供:户口簿(户籍摘抄、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相关材料);

(3)提取人身份证;

(4)本人I类储蓄卡(不含信用卡)。以上材料均需原件;

(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2.支持“房票”购房办理公积金贷款

房票持有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使用房票支付首付款后,可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公积金贷款放款前须提供首付款发票。

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参照现有政策执行,具体申请材料如下:

(1)身份证明: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单身的在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中签字申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

(3)购房材料:符合公积金首付款比例要求有效期内的房票(房票不足规定首付比例的补充相应发票)、购房合同;

(4)还款能力相关资料:经济收入证明、个人信用报告;

(5)组合贷款的应提供“商业住房贷款审批确认单”;

(6)担保材料;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政策适用范围:对2025年7月15日起使用房票形式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适用本政策,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日期为准。

(四)提高“以旧换新”购房职工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

根据《关于鼓励开展市区房屋“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镇政建〔2024〕16号)文件,“以旧换新”是指市民(含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自有住宅置换新建商品房或存量安置房的行为。

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市向参与“以旧换新”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支持“以旧换新”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置换房屋为借款人名下的,其房屋套数相应核减,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20%,与改善型住宅、绿色建筑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不叠加享受。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参照现有政策执行。具体申请材料如下:

(1)身份证明: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单身的在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中签字申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

(3)购房材料:首付款发票、购房合同;

(4)“以旧换新”材料:旧产权证书、《房屋以旧换新协议》(出售的旧房产为借款人家庭成员的,须提供关系证明);

(5)还款能力相关资料:经济收入证明、个人信用报告;

(6)组合贷款的应提供“商业住房贷款审批确认单”;

(7)担保材料;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政策适用范围:对2025年7月15日起使用“以旧换新”形式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适用本政策,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日期为准。

四、本《通知》未涉及事项仍按原政策执行,各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遵照执行。

来源:镇江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