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活动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直接体现,也是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为重要的途径。自觉遵守庭审纪律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然而,总有人无视庭审纪律,试图挑战司法权威。
近日,临泉法院依法对一起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进行司法惩戒。
庭审开始前,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向诉讼参与人宣布庭审纪律,告知庭审中禁止喧哗等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周某已委托律师代理其参加诉讼,仍大声吵闹,执意要求案外人苏某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
经审查,苏某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公民代理人资格。承办法官释法说理后,周某不仅不服从法庭安排,还与苏某一起在法庭内大声喧哗,法官依法制止并责令苏某退出法庭,苏某拒不执行,直至被法警依法带出法庭。周某返回法庭后,仍不配合庭审,导致庭审被迫停止。
二人的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妨害正常民事诉讼秩序,临泉法院依法作出司法惩戒决定:对周某处以拘留10日、罚款5000元;对案外人苏某处以拘留5日、罚款3000元。
郑重提醒
每一位诉讼参与人都应当自觉维护法庭秩序和司法权威,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一切扰乱法庭秩序、藐视司法权威,妨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来源:临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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