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通报:对当事医师予以停职处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

近日,张女士带孩子到医院检查,在做肾损伤尿液检查时,检验科的医师说还缺两项检测项目的费用。随后,该医师就让张女士把这两项检测项目的费用转到了微信个人账户上。

后来,孩子的其他检查结果都出来了,就剩检验科三项检验报告还没出。张女士去找检验科主任要结果,主任却给了张女士四张检验报告单。

四张检验报告单上的送检时间是00年00月00日,具体时刻也是00时间,标本种类也没有,送检医生的名字也没有,做的什么检查项目也没有,所以张女士怀疑这些单子是假的。

医院做检查,钱却交给个人

这些检验结果真的可信吗?

张女士越想越不对劲,这个检验项目的费用怎么能够转到医生的私人账户上呢,医院不都是有统一的收费窗口吗?

对此,医院的工作人员表示张女士说这些检验报告单是假的,肯定是不可能的,他们可以保证每一张检查单出的结果都是真的。随后这名工作人员拿出了一份单子,说这上面都是二维码,而且已经把钱退给张女士了。

最终,这名工作人员解释说:当时张女士开的单子确实属于生化室,但生化室是不做的,至于单子是怎么开出来的,工作人员表示她也不知道。当时张女士来找他们咨询的时候,单子不对,但他们部门刚好能做,所以本着不让患者多跑路的原则,就把剩下的检查项目给她做了。

至于这种情况医院允不允许,工作人员说她也不清楚,付款时扫描个人的微信账户肯定是不对的,肯定是张女士扫错了。

在这名工作人员要解释这个收款二维码是谁的时候,医院的另一位负责人打断了谈话,并表示下一步会了解核实清楚,如果涉及到有哪些违规的问题,肯定按照相关的医院规章制度处理,如果涉及到哪些人,也肯定会处理的。

医务人员私自收取相关费用

竟已成“普遍情况”?

最近,某市“互联网+督查”平台公示了这样一起案件——“用个人收款码收费,医生被处3倍罚款!”

6月2日,王女士到某医院做了一个小手术,手术完成后,该院医务人员向王女士出示了一个微信收款码,要求其扫码支付473元相关费用。

付款时,王女士发现该微信收款码是医生私人的收款码,认为该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便发起了投诉。收到投诉后,当地卫生健康委调查发现,该院医务人员向患者出示私人收款码代收费用的情况属实。

对此,该医院对该医务人员进行全院通报批评,要求其将所收款项全额缴还至医院收费室,并按照行业规范,给予其所收金额3倍的罚款处罚。

无独有偶。有网友在网络发文称:某医院医技科室负责人联合黑中介,通过“狸猫换太子”的做法,将患者检查费用巧妙避开医院财务,明目张胆地转入他们指定个人账户。

该网友介绍,黑中介负责人名叫“二哥”,给患者提供有偿的挂号、住院、检验检查等服务。而且“二哥”还能通过运作,将患者的检验检查费用比医院划价少近一半,只是费用不用交进医院窗口。

该网友先在医院与“二哥”碰头,再三确认无误后,这位“二哥”拿着网友的身份证到医院窗口挂了门诊号,并明确告知该网友他所做的检验检查费用最少也得1500元,现在给他付700元即可。并当场拿出收款码,收取了700元费用。

之后,“二哥”带该网友找到医技科室的一名副主任医师,半小时后,检验检查如期进行。没过多久,网友即拿到了报告单,被告知所做检验检查没问题。

而这位网友发现,在当时科室门口的醒目位置还张贴着一张《医院明确声明》,其中第四条明确:对给没有交费的患者进行检验检查的医务人员,医院将处以检验检查项目收费标准5-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调离原岗位。

记者联系医院,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确有此事。随后,该医院发布情况通报:近日,有媒体反映「我院医师与院外人员私自收取检查费」一事,院党委高度重视,对当事医师予以停职处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

吊销执业证书

相关人员将被重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一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从这条规定就可以看出来,上述种种处罚对于普通的医技科室工作人员来说,“违法成本”并不算低。在各种各样的严惩政策不断出台下,为什么还有检验人员还有医技科室的工作人员在不断地铤而走险,原因不外乎于一个“贪”字。

知法犯法,违背医德,敢在医疗手段上不当敛财,相关的医疗人员就该狠狠整治!医院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医护人员也应当遵守职业操守,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医托”等不法分子,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保障患者的就医权益。

来 源 / 河南电视台民生频道、阳光重庆、澎湃新闻、掌上医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