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 张炳钰)“今天我要是弄不死她,我就要被她弄死了。”发生在河南许昌的一起家庭悲剧,近日判决。患精神病的妻子病情发作,丈夫反杀妻子,丈夫被判故意杀人罪。这桩案件引发了广泛社会关注。
健康时报资料图
妻子小丽(化名)自2024年7月起多次因精神疾病住院,被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中度抑郁发作”及“复发性抑郁障碍”,同年9月出院后需持续服药治疗。10月31日晚,小丽因未服药致病情发作,持水果刀划伤其丈夫老王(化名)头部,并将其从院子追至屋内。两人厮扯过程中,老王因恼怒而将小丽绊倒,先后用木凳、耙子、锄头多次击打其头部,直至其头部流血倒地不动。
老王事后供述称:“我当时想着今天我要是弄不死她,我就要被她弄死了。”于是在这样的想法之下,在致使小丽倒地丧失行动能力后,老王仍持续击打其头部,直至其死亡。随后主动报警自首,120出诊医生到达现场,诊断确认小丽死亡。
最终,法院判决老王犯故意杀人罪,但因其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因此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结果公布后,部分网友表示同情老王身处生命威胁的处境,认为判决过重;也有声音表示理解法院判决。那么,正当防卫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对此,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联系了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律师和山西晋来律师事务所李上智律师,二位专家均表示该判决合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老王将小丽绊倒后,后者已无再次侵害能力,但老王继续击打致其死亡。此时老王的行为已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属于故意杀人行为。
吕孝权称,正当防卫又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无限防卫。在法律中,一般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五点:
1.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既可以是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可以是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
2.时间条件: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若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时不能再进行防卫。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不能对无辜第三人实施。
4.主观条件:出于防卫目的。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5.限度条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要与不法侵害的程度相适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在该案件中,老王主要违反的是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因此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
而无限防卫仅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在这类情况中,即使造成伤亡也不违法。吕孝权介绍称,2018年的“昆山反杀案”是其经典案例,在此案之后,正当防卫理论在我国刑事司法的实践中才算被逐步激活。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办案机关就办理此类案件时的态度和立场给予了重要依据,对正当防卫相关案件的办理指导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除过当性防卫外,还有三种常见类型的非正当防卫也可能构成犯罪:
1.假想防卫:侵害实际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
2.防卫不适时:比如在侵害尚未开始或侵害已结束。
3.防卫挑拨:指故意挑衅诱发对方攻击,借机“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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