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同学事件,在部分媒体、大V、律师以及同情李同学的“大善人”共同“加工”之下,现在已经形成了一个多少有点匪夷所思的“观念”:李同学是受害者,学校是二次加害者。

在这种“观念”之下,他们“引经据典”,大肆攻击学校,声称学校侵犯了李同学的隐私权。在我看来,这完全是罔顾事实、颠倒是非,实际上现在学校成了受害者,学校自主办学的权利受到干涉,蒙受了不白之冤。

当然,学校并非一点错没有。学校对李同学的处置的确失当,因为根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李同学的处置应该是勒令退学,而非开除学籍。但是,学校这一行为失当,与李同学本次遭受网暴,并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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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学生进行管理,是法律赋予学校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学校有权利“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所以,无论是对李同学勒令退学,还是开除学籍,都是学校的法定权利。

学校只不过引用规章制度不当,从而导致处置不当。但是,处置不当可以纠正,不能因处置不当彻底否定学校的处置决定,即认为学校无权处置李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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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李同学应当: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李同学应当: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李同学应当:

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第四十二条,李同学应当: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显然,李同学违反了上述规定,所以学校有权依法予以处置。至于处置方式不当,李同学有权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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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学校并没有泄露李同学隐私。

1.学校的公告中,并没有一个字涉及到李同学生活隐私。

学校只是说“鉴于你2024年12月16日的不当行为,造成恶劣负面影响”,这里哪个字能泄露李同学生活隐私?

2.学校采取公告送达,不仅是合法行为,而且是迫不得已的行为。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校公告送达的权利。而李同学不配合接收,切断与学校联系,迫使学校不得不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3.公告送达写出李同学全名,这是“公告送达”的基本原则。这一点,律师们不应该装糊涂,普通人也应该具备此常识。所以,指责学校公告具学生全名没有道理。

4.学校公告是发在本校官网,并非发在全网,也不是发在社交媒体上,这不能叫“全网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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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一些媒体、大V、律师以及同情李同学的“大善人”对泄露李同学隐私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学校有权利在本校官网公告中写出李同学全名,但是媒体报道没有权利这样做,其他人在评论时也没有权利直接指出全名。

此外,是媒体与自媒体在报道、评论学校的公告时,附带着讲出了李同学的隐私。比如胡锡进的评论里,第一句就点出李同学全名,并说出其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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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总结一下:

第一,学校尽管对李同学的处置失当,但是李同学隐私泄露与学校无关;学校有权依法处置违反规定的李同学,公告送达是学校的法定权利,也是迫不得已的结果。

第二,现在学校成了真正的受害者。学校的自主办学权利受到蛮横干涉和无理攻击,学校蒙受冤屈,声誉受到损害。

第三,报道、评论该事件的媒体、个人,凡是说出李同学全名尤其是说出李同学隐私的,都应该承担责任。凡是攻击学校的,都应该向学校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