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雨润 律师

何以平冤

已故吴效先先生是西北政法大学老一辈的刑法教师,非老一辈学生的我,也就无缘亲炙。吴先生做吴老师之前是吴法官,新疆高院的助理审判员。职务低衙门高,有机会承办大量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纠正了一系列冤假错案,人称“吴青天”。是故,在西法大的刑法教师中,他是为数不多的对于中国司法现状有着深入了解、以案说法最生动的老师之一。离休之后,应众人的要求,吴老师编著了一本《平冤十记——一位老法官的办案回忆》,引发如潮好评。

先说其人和时代背景。1949年西安解放后,参加西北人民革命大学司法班学习,毕业后分配到最高法院西北分院,成为马锡五麾下一兵。1954年大区建制撤销,西出阳关到新疆,1981年回西安,到西北政法学院当教师。从事刑事审判32年,办案一千多件。人称“吴青天”的背后,付出了被排挤、打压、批斗的沉重代价,多年入不了党,提不了级,到头来还是一个准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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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二,吴效先老师)

法制不健全的年代,公检法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相互行使对方组织或者对方职权,不强调职责分工制约),司法人员要做党的驯服工具,绝对服从党的领导,不许越雷池半步。也有走群众路线的优良作风,死刑、死缓、无期徒刑三类案件报到高院复核,承办法官必须下去提审,并和群众见面,听取地方党委的意见。地方领导有一方不同意的,就不能改判,要改判必须重新调查,拿出充分的真凭实据,说服地方。做“青天”可谓天下第一难,平反与反平反、纠错与反纠错的斗争非常激烈,公安不给调底档,报核机关施压速批,相关人员对复核法官各种攻讦,不一而足。文革中,“吴青天”被打成“资产阶级办案专家”。为平反冤假错案,吴法官多次承担过政治风险,吴老师写书回忆时仍有点后怕,甚至不寒而栗。吴法官曾几度灰心,不想再干这等“傻事”了,请求调离法院。为什么挺了过来?“每当看到冤屈者的惆怅、苦楚和无奈,听到他们的哀痛、哭泣和申诉,就坐不住了,不计个人安危,又义无反顾地投入到抗争之中。”

吴法官的理念是,司法中对敌人要狠,对人民要和。在我看来,这个理念放到新时代,仍需要修正:大多数的犯罪分子并非敌人,政法机关狠狠斗争的对象必须限缩到最小的范围;除极个别人外,视被追诉的人为人民,平和待之,凭确实、充分的证据还原事实真相,公平处之。《刑法》第二条规定的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而不是同全体犯罪分子作斗争。晚年的吴老师、前吴法官感慨道:“一个人的一生,私罪不可有,公罪不可无,因公获罪,个人吃点苦头算不了什么,昧着良心,踩着别人的肩膀,踏着别人的血迹往上爬才是可耻的。秉性使然,至今无悔。”大哉吴先生!

《平冤十记》分为平冤篇(10件)、纠错篇(4件)、质疑篇(6件)、附录篇(3件+26则)、评说篇(评人评书29篇)。10件冤案的平反,9件的复核法官是吴效先,1件是严打期间发生在陕西兴平县的6人被判死刑(包括死缓)大案,吴老师参与辩护,最终艰难平反。吴法官长达32年的司法生涯中,也有几件“因人微言轻,未被采纳”的“质疑”案,其中4件吴法官认为无罪或者罪名不实,却被认定有罪或罪名成立,有1件吴法官认为有罪却被当成错案平反。

《文革见闻录26则》,记录了非常岁月的非常案件。权举两例。第一,浙江人忻元华,新疆某铁路局技工,出身贫寒,一贯热爱领袖。某日上书,表达热爱之后建议,因对下情不了解,决策有误,以致国家在不少方面发生了问题,今后不要深居简出,多到下边走走看看,只要克服了这个缺点,我将永远热爱和拥护。……临刑,仍高呼万岁。第二,南疆某团场女职工赵某,私聊说到 “某某一天换几次衣服”,被人告发,认定为“散布谣言,恶毒攻击文化大革命旗手”,判刑五年。

在吴法官的时代,做到“吴青天”真正难能可贵。当年法院办案无法可依,杀人要慎重,主张少杀,反对多杀、滥杀等刑事政策内涵不清,外延无限,很不好把握。定罪量刑权在党委,具体办案人员只负责调查案件事实,无权决定判决,而判决者又多是些缺乏法制意识、人权观念、理性分析,只知阶级斗争、左比右好的高层官员……。在这样的环境下,吴效先能做到“经反思我审判和复核过的死刑案件,还没有发现像佘祥林、腾兴善这类完全黑白颠倒被冤杀冤判的无辜者。在职权范围内,冒着风险尽我所能还为不少人把守住了走向地狱的鬼门关,维护了他们的生命权”,极不容易、殊不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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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一,吴效先老师)

陕西司法界老前辈、西北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原支部书记徐汉亭教授在《写在前面的话》中写到:

冤错案件自古有之,不是我们时代的特产;冤错案件世界各国普遍存在,也不是我国社会制度的特有弊端。在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度里,有的错案是出于各种利益冲突被人为地制造出来的;有的是办案人主观唯心主义的思维方法、观点产生出来的。……带有共性的因素便是对口供的过分依赖。“无供不录案”,已成为办案者最简单、最明确的“质量”标准。为取得口供,司法人员便大搞逼、供、信;重刑之下,何患无供。各种名目繁多的逼供、诱供、指明问供的方法被创造出来。……

徐汉亭教授还分析了我国从建国初期开始的各个阶段冤错案件的成因,强调“律师制度的建立是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制约机制”,“零口供”的提出,“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以及宪法赋予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不可动摇性以及保障,才有希望从根本上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

何以平冤(以及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不妨继续引用徐汉亭教授的话:

当然,完全做到这一点,还有一段漫长的道路,需要司法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的提高,各级党委领导宪法意识的增强,才有希望达到目的。归根结底只要全体忠诚于审判工作的同志们勇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公开、公正执法,不徇私、不枉法、不怕压,才能大大提高执法水平,使我国的刑事法律真正起到保障公民权利、服务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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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冤十记》,中央文献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贾宇教授序。这本书值得学习、研究刑事法尤其是应用刑事法的相关人员作为教材反复阅读,也可以作为关注刑事法治的普通读者的案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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