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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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招投标及备案过程中签订的正式合同(白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黑合同)之间存在实质性条款差异的情况。其出现背景主要是市场供需失衡和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足,导致发包人利用强势地位迫使承包人签订不合理合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黑白合同的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在招投标合法的情况下以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若合同无效,则以实际履行合同或最后签订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裁判思路。为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和各方合法权益,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合同签订与履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及施工项目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可能会在合同中约定“逾期索赔失权”条款,比如“承包人限期提交全部索赔资料,未提交的视为无异议,后续无权再主张对应款项”类似表述的条款约定,这样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发包人能否以此为由进行充分抗辩?本文通过检索威科先行数据库,拟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及中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以期对此问题做出初步解答。

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是吸纳农民工最多的行业之一。为了解决由农民工组成的实际施工人讨薪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款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在实际施工人难以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相对人主张权利时,为实际施工人提供了特殊救济途径。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理解,该条款存在严格的适用前提,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本条款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适用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在发包人与承包人未完成结算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是否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包括主张权利的前提条件、未满足前提条件但依然可以主张权利的例外情形、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以及对发包人建议等方面的问题。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判例的分析,为上述问题提供理论支持与实践指导。

在建设工程领域实践中,固定总价合同因其价格确定、风险可控的特点受到合同双方的青睐而被广泛应用。但是,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通常较长,当合同因故提前解除时,如何合理确定已完工程价款往往引发重大争议。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从法律规范、裁判规则和风险防范三个维度,简析固定总价合同提前解除的结算机制。

在建设工程领域,应招标而未招标签订的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在完工后达成的结算协议效力如何认定,是司法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为基础,分析梳理法院裁判规则,为企业提供合规指引。

应招未招施工合同项下的结算协议效力认定问题,实质是平衡“契约自由”与“程序正义”的价值冲突。当前司法实践通过“独立性原则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双层审查框架,在维护法律刚性的同时尊重商事效率。未来随着《招标投标法》修订及司法解释更新,需持续跟踪最高法类案裁判规则变化,动态调整合规策略。唯有将法律规范、司法裁判与商业实践深度融合,方能在复杂工程争议中立于不败之地。

在司法实践中,工程造价鉴定作为查明建设工程类案件事实的重要技术手段,其程序的规范性不仅直接关系到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合法性,更在审判过程中决定了法院是否采纳鉴定结果。因此,围绕工程造价鉴定的程序设定,全面识别其中可能存在的程序瑕疵,并据此进行程序性质证,是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重要法律路径。本文旨在系统梳理司法实践中工程造价鉴定的全流程程序要点,并深入剖析各阶段的关键质证策略。上篇将重点围绕:鉴定程序的法定框架、程序瑕疵识别与质证要点、鉴定结论的采信规则、《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核心适用,为当事人或律师在质证中挑战鉴定意见提供有力武器。下篇将在此基础上,聚焦实务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剖析工程造价鉴定中修复方案选择的司法审查与实务启示、“定额价”与“市场价”作为两种核心计价模式的适用冲突与选择逻辑,以及固定总价合同在工程造价鉴定中的效力边界与突破路径,以期构建更为完整的工程造价鉴定质证与抗辩体系,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在建设工程纠纷的司法裁判中,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的生成与采信往往直接决定案件走向。上篇已系统剖析鉴定程序的合规框架与质证路径,涵盖四大核心维度:鉴定全流程程序规范、鉴定结论采信规则、《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法律适用逻辑、司法权与鉴定权的衔接边界。上篇为当事人挑战瑕疵鉴定意见提供了方法论武器。然而,实践中仍存在诸多实体性争议焦点,亟需结合技术规范与司法审查规则深入辨析:

修复方案的选择中,如何影响造价认定?法院对修复方案的合理性审查存在哪些裁量空间?

“定额价”与“市场价”作为核心计价模式,在合同约定冲突、政策调整或市场异常波动下应如何适用?

固定总价合同在鉴定中是否绝对不可突破?何种情形下允许对固定总价进行分解或调整?

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阴阳合同”后引发结算争议的情形屡见不鲜。本文结合典型案例,以发包方视角分析合同效力、结算依据等核心问题,并提出实务应对建议。备案合同与执行合同的效力之争,本质是“意思自治”与“招投标秩序”的价值博弈。发包方需在合同签订前严控合规红线,在争议发生后精准锁定“实际履行”核心证据,方能在结算博弈中掌握主动权。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建设工程合同多约定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这一条款设立的初衷在于强化财政资金监管,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确保政府资金支付合法合规。然而实践中,项目交付使用后,结算审计程序无法启动、长期拖延、久审不决的现象屡见不鲜,建设单位以未完成审计为由不予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单位拖欠供应商、农民工工资等,进而引发更多争议。本文通过梳理法律法规与典型案例,深入解析政府审计的适用边界、突破合同审计条款的司法规则,以及拖延审计的认定标准,为各方主体提供可操作的权益保障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