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小便宜吃大亏,自己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眼皮早就这么浅,公家的东西拿一点回去也很开心吗?

近日,有广广西玉林的一网友求助媒体,称其被公司开除,红旗不给赔偿,法院也驳回申请,实在没办法了,所以求助媒体。

广西玉林的网友小林,称自己在2020年10月10日入职广西某投资集团玉林公司担任收费员,当被开除的时候,已经工作了4年,只是因为他拿了公司的两瓶洗手液,公司就一点都不给,前面把他给开除了,小林觉得公司的处罚太重了。

事情发生在2024年6月,小林工作的公司发现放在本部食堂门口洗手台的洗手液多次丢失,这是给员工吃饭时候洗手用的,属于公司财产,

公司查看了监控,发现小林在6 月 21 日和 6 月 30 日拿了洗手液清洗自己的小车,并将用剩的洗手液留在自己的车里,没有放回原处或者归还给公司。

随后,公司把小林单独进行了约谈,林也承认了,洗手液是自己拿走的,约谈以后小林把洗手液还回给了公司,但拒绝在谈话记录上签字。

公司在7月份的工资上取消了小林的绩效工资,在后来的时间里,公司多次崔促让小林在谈话记录上签字,但小林还是拒绝了。

同年12月18日,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小林发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并于当日解除劳动合同

小林觉得自己很冤,不就是两瓶价值不足10元的洗手液吗?而且我又已经放回去了,而且还扣了绩效工资,公司为什么还要开除我呢?

心里愤愤不平,觉得自己很委屈的小林向当地的仲裁部门提出了仲裁申请,要么让自己回去上班,要么给赔偿金,3.75万元,并且向公司索赔2024年年终绩效工资2.17万余元、2024年12月工资2500元。

但让人非常意外的是,仲裁部门直接驳回了小林所有的诉求。

眼看仲裁不成,小林又向玉林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没想到法院也驳回了小林所有的诉求。法院认为,两瓶洗手液虽然价值不到10钱,但员工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违反了公司的纪律和职业道德。

自认为自己很委屈的小林眼看法院没有受理,于是再一次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网友们有什么看法,肯定是有两个立场。有的网友觉得这种事情不足挂齿,价值不到10元钱,有必要这样小题大做吗?这是针对人啊,这就是妥妥的整人,就想着各种办法让他离开!

也有网友认为,他如果手脚干净,公司能有这种理由开除他吗?

每个人都学过三字经,勿以恶小而不为,价值小就可以理所当然的拿回去,现在是拿两瓶洗手液,以后把当天收费的钱则带回去吗?身为收费员,纪律肯定要更严格!

也许公司是这么想的,该员工就说既要又要的那种人,平时的行为肯定也是比较讨人嫌的,就像有的人会在公共卫生间把卷纸带回家一样,然后又不肯签字,态度又不好,谈话记录本来就要签字的,要不然还谈什么话,但小林怕签字以后会影响自己,所以一直拒绝签字,身为领导也是被惹毛了。

就算价值1元,也是小偷,凭什么拿走,这是一个人的品德行为,必须开除,就凭他在公司洗车,就是太贪小便宜了,这种人已经贪小便宜习惯了。

做人要有底线和原则,不是自己的不能拿,小偷习惯了会成为大偷,一定要防患于未然,而不是亡羊补牢。

大家觉得小林被公司开除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