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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活动中

诉讼参与人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些当事人无视司法权威

故意做出损毁案件材料等行为

严重影响诉讼活动开展

近日

中江法院司法警察大队

依法对故意撕毁庭审笔录的当事人林某

出具《司法决定书》

决定对林某罚款1000元

只因为其当庭情绪失控

撕毁了这几张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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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7月11日上午,中江法院凯江法庭在处理赵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时,当事人林某突然情绪失控,对案件部分事实予以否认,当庭撕毁双方已签名确认的庭审调解笔录。法院司法警察大队接警后迅速响应,依法对林某进行了询问。在询问过程中,林某主动承认错误,并当场写下悔过书,表示愿意接受处罚,遂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现林某已全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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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良好的诉讼秩序

是保证人民法院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前提

也是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的根本保证

所有诉讼参与人必须尊重司法权威

严格遵守诉讼规则

依法理性表达自身的诉求和观点

所有扰乱审判秩序、挑衅法律尊严、

藐视司法权威的行为

都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来源 | 中江法院

编辑 | 孙畅 责编 | 张庆 杜敏 孙畅 监制 | 袁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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