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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13时,昆明市西山区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交通事故。李某某驾驶一辆蓝色小型越野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撞上了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及行人,随后驾车逃逸,在逃逸途中又与其他车辆及行人发生碰撞。这场事故最终造成了2人死亡、4人轻伤、5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目前李某某已被公安机关抓获,且已排除酒驾、毒驾嫌疑,其将面临何种刑事处罚备受关注。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我将结合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李某某的肇事逃逸行为可能面临的刑罚进行分析。《刑法》对规定了三档量刑:第一档是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档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档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李某某的行为显然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但其行为仅是“肇事后逃逸”还是“因逃逸致人死亡”,值得进一步分析。第二档“肇事后逃逸”是在发生第一档规定的情形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指的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从目前公安机关通报的信息来看,我们仅知道事故造成2人死亡、4人轻伤、5人轻微伤,受伤人员已无生命危险。但对于这2名死者,究竟是在首次碰撞时就已当场死亡,还是因李某某逃逸未及时获得救助才不幸离世,通报中并未给出确切说明。
如果后续调查证实,这2名死者中的一人或两人,是由于李某某肇事后逃逸,未能在第一时间得到必要的医疗救助,从而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那么李某某的行为大概率会被认定为 “因逃逸致人死亡”,进而适用交通肇事罪的第三档量刑,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但若查明这2名死者在李某某首次碰撞时就已经当场死亡,或者他们的死亡与未及时救助并无直接关联,即便李某某存在逃逸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不会适用第三档量刑。但因其逃逸情节以及造成2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依据“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这一“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规定,李某某极有可能被适用交通肇事罪的第二档量刑,也就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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