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女双方证言完全对立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依照客观证据和逻辑推理认定存在强奸的犯罪事实,但是应当更加慎重严谨,被害人一方的证言并不应具有天然的强证明力。
甘肃兰州的王先生面临了一个非常严厉的指控——在过去的三年里采取暴力殴打、裸照威胁等方式多次强奸幼女。案发当天即被采取强制措施并火速批捕。根据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的意见,被告人行为特别恶劣将有可能适用十年以上的加重法定刑。
但是在律师进行会见和阅卷以后却发现,上述严厉指控所依据的证据却并不扎实充分:被告人一直否认存在强奸的事实,仅仅认可“人赃俱获”的猥亵事实,且司法鉴定也仅仅在被害人上衣外侧检测出精斑,而体内、内衣或下裤等处均未检出。另外指控作为裸照威胁的手机早已被侦查机关收缴却一直未给出是否具有威胁照片的说法。似乎本案缺乏被告人供述和司法鉴定等证据。
本案是追溯三年前至今的十数次犯罪行为,且为极其隐蔽的性犯罪类型,按理说不易取证。为证明犯罪事实存在,侦查机关对周边进行了大量摸排走访,被害人的多名亲属却开始回忆起目击历次强奸犯罪现场的经历,并以此形成了大量的证人证言。在客观证据方面,被害人经检查处女膜破裂多年——这一大同订婚强奸案中被信誓旦旦认为既不能证明强奸也不能证明没有强奸的“无用证据”在本案中却成为了证明强奸的关键证据。
双方证言完全对立,司法机关在此情况下认定犯罪并不容易。
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试图先否定证言的真实性,例如全部证人均是被害人亲属,且目睹了如此恶劣的犯罪却一直没有任何人告知司法机关或家长,但是案发后却集中作证且证言相似率极高,存在串供伪证的怀疑。再比如被害人陈述的多次犯罪时间中有数次明显与被告人的行踪存在冲突。而对于司法鉴定等客观证据,以所谓的处女膜检查报告作为指控证据是极其荒谬和缺乏医学常识的。
在控方指控受挫的情况下,公诉人提出了本案中最具压倒性的一句的论据——“如果被告人没有强奸被害人,被害人为什么要自污清白去控告被告人”。这一论据为被害人的一切陈述都打上的绝对真实的基调,法院也正是基于这一逻辑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将一切可以与被害人陈述相佐证的证据全部采纳,最终综合认定存在强奸的事实。当然,可能考虑在本案的证据并非绝对扎实,公诉机关在两次庭审中变更降低了一档法定刑,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疑罪从轻”。
诚然,案件的结果并未达到最理想的状态,虽然家属也未放弃继续申诉,但被告人本人在最后一次会见时倾诉一个小时后也算接受了早日改造的结果,案件算是尘埃落定。
但是我对这个案件折射出的司法机关的在男女双方证言完全对立的情况下的认证逻辑依然并不苟同。我承认即使缺乏被告人供述司法机关也完全可以依照客观证据和逻辑推理认定存在强奸的犯罪事实,但是这一认定应当更加慎重严谨。尤其是在对待双方证言的证明力时,被害人一方的证言并不应具有天然的强证明力。虽然性犯罪大多发生在较隐蔽的场所,但是并非完全无迹可寻,任何暴力、胁迫的压制手段都会在环境现场、被害人身体、网络等留下痕迹,被害人陈述也需要有其他客观证据的佐证。若过分依赖被害人陈述在认定犯罪事实中的权重,性污蔑的危害将不逊于性犯罪。
黄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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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丨清华大学法学学士
专注于刑事辩护、行政诉讼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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