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辽宁锦州港煤炭码头一期工程8座筒仓疑“肢解违法分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谁担责?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5月27日转发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消息:锦州港煤炭码头是中电投集团投资建设的专业化码头,是蒙东能源煤炭物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码头投产后,将与在建的锦赤铁路和赤大白铁路共同构成蒙东煤炭外运大通道,有利于促进锦州亿吨大港建设,对实施“辽宁沿海经济带”国家战略、推动东北和蒙东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锦州港煤炭码头一期工程JD-02标段、SG-06、07、10标段招标公告显示,招标人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建设单位为中电投锦州港口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网上数据显示,锦州港煤炭码头一期8个筒仓,投资金额,25,000万元 。
信息源显示,2015年4月份,发包人中电投锦州港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投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建公司),签订了《锦州港煤炭码头一期工程SG-10标段(筒仓)施工合同》,8筒仓工程项目承包给了中能建公司,总承包合同的第4.3.2条明确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事实上,2015年7月份中能建公司违反总包合同,将该项目8个“筒仓仓体”工程项目肢解分包给了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约定缺陷责任期为一年。
值得一提的是合同中还约定“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业主或者监理发生直接工作联系”,该条款意在限制河南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业主、监理联系。
有专业人士认为,中能建公司之所以约定“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业主或者监理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其目的就在是特意回避总包合同条款的不利约束。
是否属于非法分包?不做过多赘述,尤为重要的是该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根据知情人王锋先生提供的材料显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因8座筒仓的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间距等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已经将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至大连海事法院,诉请被告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修复费用共计39301977.47元。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起诉过程中用词为“严重质量问题”,据了解该项目早已通过了验收,并投入了使用。
该项目发包方为中电投锦州港口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是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员单位,注册资本5亿元。公司位于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主要从事港口经营、装卸搬运及煤炭销售等业务。
承建方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成立于1949年,是中国成立最早的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之一,公司五次获得工程建设最高奖——鲁班奖,两次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多次获得省、部优质工程、“达标机组”等精品工程奖,多次荣获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奖、辽宁省文明单位和辽宁省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国有企业参与建设的锦州港煤炭码头8座筒仓,建成投入使用多年后,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末梢的劳务派遣单位突遭起诉,要求赔付巨额修复费用,诉请法院能否支持,不得而知。
可以肯定的是,类似这种工程项目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与违法分包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就责任而言,锦州港煤炭码头8座筒仓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发包方、总承包方、监理单位等都脱不了干系。
但值得“表扬”的是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敢于正视出现的严重质量问题、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种自我敢于承担责任的勇气和担当,理应再次颁发奖项作为鼓励。
笔者最后要说的是,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既然敢于正视锦州港煤炭码头8座筒仓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索性启动倒查程序,深入调查一下当年在施工过程中时任公司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这样更进一步彰显出国企的责任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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