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生活中,父母管教子女是常事,但管教也应在一定尺度之内。记者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法院)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该案中,离异父亲对女儿严加管教,常有训斥甚至责罚,导致女儿深陷抑郁。母亲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
法院介绍了该案的基本案情:
2017年,小琪的父母在她三岁时协议离婚,约定小琪随其父亲庞某共同生活。庞某对女儿的教育颇为重视,倾注大量心力。然而,其管教方式较为严厉,对小琪常有责罚。一次为教育而打骂小琪后,内心恐惧的小琪向其母亲李某诉苦求助,李某报警,并将验伤后的小琪带回了自己家。
李某察觉到女儿情绪萎靡、夜间失眠,便领着女儿前往专业机构进行心理咨询。小琪被诊断为抑郁症。
得知这一情况,庞某不仅没有收敛,还先后在女儿社交平台朋友圈及班级同学群、家长群内发布含有前妻李某照片、负面信息的图片及文字,导致女儿自觉难以面对学校老师同学,此后因心理健康问题办理休学。
2024年11月,李某以小琪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庞某对小琪的严厉管教方式及皮带抽打的行为对其身心均造成一定伤害,故依法裁定禁止庞某对小琪实施家庭暴力。
同年12月,李某又将庞某诉至长宁法院,以庞某对小琪施暴导致女儿心生抑郁为由,要求变更小琪的抚养关系。庞某则辩称,对女儿的打骂均是正常管教而非家暴,女儿抑郁也与自己无关。
长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庞某在抚养女儿期间,对小琪的殴打、责骂并非偶发且已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超出父母正常管教子女的限度;又将其与前妻的矛盾牵连至无辜的孩子身上,为泄私愤不当发布前妻的负面信息,完全无视女儿的独立人格和隐私权益;在女儿被诊断抑郁后仍不能正视女儿的心理疾病并进行积极治疗。被告的家庭教育方式明显不当,已对小琪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足以认定被告与小琪共同生活对其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因此符合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
反观原告李某,她积极关注女儿的情感需求和心理变化,发现女儿的心理问题后及时带其就医诊治,并愿意配合女儿后续治疗,小琪由母亲抚养更有助于其恢复健康、正常成长。且小琪一以贯之地表达随母亲共同生活的意愿真实、明确且强烈,依法应予尊重。
综上,人民法院对于原告要求变更小琪抚养关系之诉请予以支持,判决小琪随李某共同生活。宣判后,庞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长宁法院法官认为,该案中,被告在抚养女儿期间,行为显属不当履行监护职责,应认定为法律禁止的家庭暴力。
据介绍,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曾前往李某住处,了解小琪的身心状况,并认真听取小琪本人意愿,同时委托社工对小琪进行社会观护,委托专业心理咨询师为小琪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还向小琪的父母发送了《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又针对各自在履行对小琪的家庭教育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足,分别制发了《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小琪父母积极正确履行监护职责,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上海频道
编辑 | 金文斌 谢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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