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位投资人应按照比例承担公司应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某塑业有限公司多年前存在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尽管该公司已完成注销程序,但三位股东仍被依法追缴应承担的税费。
税务处理决定书显示,税务局于2025年3月8日至2025年5月28日对某塑业有限公司(已注销)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显示,该公司在检查期间从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80份,金额7959401.6元,税额1353098.4元,价税合计9312500元。
经检查发现,上述8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通过调取某塑业有限公司及相关个人银行账户流水发现,某塑业有限公司向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转账9312500元已全额资金回流。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来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等资料显示,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向某塑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局依据相关规定,某塑业有限公司的三位投资人应按照比例承担公司应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现对三位投资人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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