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魏广宝 通讯员 桑婷/文图

熟人之间相约合伙投资做生意,承诺“稳赚不赔”,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还钱,法院如何判定?近日,桐柏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名为合伙,实为借贷”案件,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民间借贷。

2021年11月,被告朱某某、原告张某某协商做电瓶投资生意,由张某某向朱某某投资5万元,朱某某承诺“稳赚不赔”。张某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朱某某账户转款多笔共计5万元,后因朱某某未向张某某告知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张某某要求退还投资款。2023年5月11日,朱某某向张某某出具字据,承诺向张某某还款,之后朱某某向张某某支付了11000元,余款至今未付,张某某遂诉至法院。

桐柏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虽然口头约定表达了合伙的意思,但是被告承诺“稳赚不赔”,并且未向原告告知出资后项目经营情况,可见双方之间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法律关系。被告承诺向原告返还本金,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特征,故双方之间实际构成民间借贷关系。桐柏县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朱某某向原告张某某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被告提起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编审:赵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