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作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我经常处理涉及破产财产的复杂案件。回想去年的一起纠纷,至今印象深刻。当事人A公司(一家从事建材贸易的企业)因资金链紧张,欠下了B公司(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笔高达500万元的债务。双方原本是长期合作伙伴,但债务到期后,A公司无力偿还。为化解僵局,B公司提议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B公司名下位于XX小区的某套商品房“出售”给A公司,以抵销全部债务。合同签订后,A公司并未实际占有该房屋——钥匙从未交付,A公司员工也从未踏足现场。更关键的是,双方未办理任何产权变更登记手续,A公司只是名义上的“买方”,从未以消费者身份入住或使用房屋。后来,B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在清算资产时,发现这套房屋仍登记在B公司名下。A公司随即主张该房屋应归其所有,理由是合同已生效。但在俞强律师的深入调查中,我们还原了真相:这份合同本质是以房抵债的伪装,A公司从未成为真正的房屋消费者。整个过程中,俞强律师通过细致取证,揭示了合同背后的债务关系,让案件焦点回归法律本质。脱敏处理:A公司、B公司、XX小区均为化名,其他细节如人名、品牌均匿名处理。

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明确裁判:驳回A公司的确权请求,认定案涉房屋属于B公司的破产财产。裁判理由基于以下几点:
首先,法院查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房抵债合同。证据显示,合同签订时,A公司并未支付购房款,而是直接抵销债务;同时,A公司未实际占有房屋,也未办理产权登记。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合同表面是买卖,实则规避债务清偿的正常程序。
其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0条,界定破产财产范围。该条文规定,破产财产包括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所有的全部财产。案涉房屋从未转移所有权(产权仍登记在B公司名下),且A公司不符合“消费者”定义(未占有使用),因此房屋不属于A公司资产。
最后,法院强调,以房抵债合同在破产程序中无效,因为它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未完成产权变更的财产,不视为债务人已处置资产。综上,裁判结果保护了破产程序的公正性,确保B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法律分析
上海破产律师:俞强律师提示,本案的核心在于识别合同本质与破产财产界定。作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我拥有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并执业13年,专注于破产法实务研究。在类似案件中,我常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0条和第113条,强调破产财产以登记和占有为确权标准。本案中,A公司未满足任何条件:未占有房屋(违反《物权法》第9条,产权以登记为准),未办理变更登记(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且合同本质是以房抵债(违反《合同法》第52条)。这警示企业:以房抵债协议若未完成产权转移,在破产时极易被认定为无效,导致资产流失风险。

俞强律师进一步分析,破产法实务中,此类案件频发源于债务重组中的不规范操作。我建议企业主在签订类似合同时,务必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合规。例如,《企业破产法》第31条赋予管理人对欺诈性转移的撤销权,本案正是此条款的典型应用。通过我的实务经验,我深知及早法律干预能避免更大损失。上海破产律师俞强律师的专长在于将复杂法条转化为可操作策略,帮助客户规避风险。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法律问题因人而异,切勿自行判断。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上海破产管理人资格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利代理师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
专业荣誉:

  •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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