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房屋的征收征用过程中,常见拆迁补偿款计算存在问题而引发刑事案件的情形(多为所谓的“多领取拆迁补偿款”)。此类案件一般常见的指控罪名为诈骗罪。但是与常规的诈骗不同,这类案件往往存在被害人不明确、诈骗手段模糊、刑事手段介入行政纠纷等冲突问题,需要结合行政法领域的专业知识进行针对性地辩护。
一、诈骗拆迁补偿款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谁?
在绝大多数近年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所“骗取”的补偿款都是由政府国库拨款,因此往往办案机关会倾向于认为宏观的国家是被害人。但是如果认定国家作为被害人,那么具体负责操作拆迁事务的动迁工作人员就无法作为被害人的地位而被摘出犯罪,甚至他们往往有可能因为涉嫌渎职而陷入另外的犯罪指控。
通常情况下,办案机关出于对基层动迁工作人员的保护,会将他们置于一个“伪被害人”的地位,即动迁工作人员也是受到欺骗。
因此,在辩护中应当剖析起诉书明确认定的被害人是何主体,这关系被害人是否产生错误认识这一重要因素——如果动迁工作人员也是被害人的地位,往往动迁工作人员对于确定补偿款的参与度远高于被征收人(即犯罪嫌疑人),一般难以产生错误认识。
例如,在我办理的一起甘肃平凉诈骗补偿款案件中,动迁工作人员为了加快拆迁进度主动虚报犯罪嫌疑人的补偿款,全程明知补偿款存在虚高的情况,因此法院认为被害人自始至终都不存在错误认识,将案件发回重审。
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是谁实施的?
根据刑法通说,《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诈骗行为一般是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在此类案件中常见类型有:虚报适龄安置人口、虚报房屋补偿面积或结构、虚报装修物的价格品牌等。
一般而言这类虚报增加补偿款的行为都是典型的虚构事实行为。但是在征收中存在一个特殊情况,被征收人往往只能向动迁组最基层的工作人员报告自己被拆迁的人口、房屋情况,而且动迁组完全不以被拆迁人的主动报告作为补偿依据,而是会自行经过严格的入户调查、评估补偿、审计复核等程序。那么如此明显的虚报根本就是不可能达到隐瞒真相这一效果的。
例如,在我办理的一起湖北黄冈诈骗补偿款案件中,动迁组就存在主动在评估报告上作假虚增补偿款的情形,最终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任何诈骗行为予以了撤案处理。
既然虚报的补偿不可能真正“骗过”被害人,那么被害人是为何多支付财物的?其实答案还是在拆迁进度上。拆迁补偿款本就是一个弹性空间比较大的范围,动迁组为了加快拆迁进度睁只眼闭只眼甚至主动帮助被征收人虚增补偿款都是常见的。但是一旦东窗事发,往往本应是主犯的动迁组工作人员却成为了被害人,被动配合拆迁的老百姓却成为了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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