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交通 携手共创

——致全市居民的一封信

全市居民朋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之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依法取得并悬挂机动车号牌、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明确了三轮、四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只有购买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7)国家标准、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四轮电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悬挂号牌或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三轮电动车应当持有准驾车型为D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四轮电动车应当持有准驾车型为C1、C2或包含C1、C2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已购买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的居民,请及时查明所持有的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登录http://app.miit-eidc.org.cn/或http://cx.cnca.cn/查询)。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低速电动车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要迅速自行报废或做其他处理。公安机关将对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无牌上路、无驾驶证、未投保交强险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文明交通,携手共创。望广大居民朋友携起手来,关爱生命,开安全车、文明守法出行,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年7月19日

来源: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